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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各項管理制度

職場3.24W

煤礦瓦斯監控系統是為了實現對井下瓦斯湧出量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超限報警、斷電、閉鎖的數據採集監控系統。為更好的落實安全生產,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發揮監測揮監測監控系統功能,確保監測監控系統監測的連續性系、準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瓦斯監測監控各項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監測機構,配備足額的監測監控隊伍。

二、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各工種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三、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工作面若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作明確規定。

五、裝置必須按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測試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六、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七、對監測監控系統進行中出現的故障要在24小時內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在24小時內更換,並向地面檢測室彙報具體情況,並做好記錄。

八、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燕子擅自甩掉裝置不用。

九、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範圍(0.1%)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人工檢測與裝置監測超過0.1%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後,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一、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十二、監控室人員發現異常要及時通知值班人員,並做好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各項管理制度 [篇2]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技術礦長同意。

三、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並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監測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准,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准。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六、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表後,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迴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應在24小時內維修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礦長審批。

十一、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範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測值監測誤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二、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後,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三、 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報警儀、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於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於兩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報警頭燈必須在市局審查允許准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誌”(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誌),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於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於200mm,風速、負壓、温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佈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六、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於在用量的100%,便攜式不少於在用量的50%,報警頭燈、自救器不少於全部入井人數員在用量的30%。

七、配備監控設備檢驗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安全監測人員按在籍傳感器每5台配1名,維修校驗人員按3人配備,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於2人。

八、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校驗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查報警儀、報警頭燈等採取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説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誌,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並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後,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範圍時,方可人工覆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 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於48小時,並調試合格後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後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