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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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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的一項重大制度,基層單位的會計制度要根據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並適應企業的內部條件。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企業會計制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企業會計制度包括什麼內容

  企業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會計核算應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七條、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九條、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十一條、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説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週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週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祕密準備。

(十三)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二條、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十三條、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一節、流動資產

第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週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待攤費用、存貨等。

本制度所稱的投資,是指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應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和存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企業,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賬面餘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餘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按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餘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餘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相關資產的減值準備等)。

第十六條、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税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已存入證券公司但尚未進行短期投資的現金,先作為其他貨幣資金處理,待實際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短期投資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的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3.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資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淨額。如短期投資科目的賬面餘額減去相應的跌價準備後的淨額,為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

4.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短期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的短期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短期投資成本。

以原材料換入的短期投資,如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税額不可抵扣的,則換入的短期投資的入賬價值還應當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以原材料換入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按同一原則處理。

(二)短期投資的現金股利或利息,應於實際收到時,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對市價低於成本的差額,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短期投資項目按照減去其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但是,委託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企業按期計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應當停止計提利息,並衝回原已計提的利息。期末時,企業的委託貸款應按資產減值的要求,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並按照往來户名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帶息的應收款項,應於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價值)與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其賬面餘額,並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應按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不再計提利息。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債務人在債務重組時以低於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的,企業實際收到的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接受多項非現金資產的,應按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佔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權轉為股權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如果涉及多項股權的,應按各項股權的公允價值佔股權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並按照分配後的價值作為所接受的各項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清償債務的,應將未來應收金額小於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果修改後的債務條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則或有收益不應當包括在未來應收金額中。待實際收到或有收益時,計入收到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未來應收金額等於或大於重組前應收債權賬面餘額的,則在債務重組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應收債權,按本制度規定的一般應收債權進行會計處理。

本制度所稱的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或有收益,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五)企業應於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應當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收款項按照減去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十九條、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低值易耗品攤銷、預付保險費、一次性購買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購買印花税税額較大需分攤的數額等。

待攤費用應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成本、費用。如果某項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企業受益,應當將其攤餘價值一次全部轉入當期成本、費用,不得再留待以後期間攤銷。

待攤費用應按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者仍然處在生產過程,或者在生產或提供勞務過程中將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類材料、商品、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購入的存貨,按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費用,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按照進價和按規定應計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為實際成本,採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自制的存貨,按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

3.委託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和保險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税金,作為實際成本。

商品流通企業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進貨原價、加工費用和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税金,作為實際成本。

4.投資者投入的存貨,按照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5.接受捐贈的存貨,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①同類或類似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

②同類或類似存貨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所接受捐贈的存貨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6.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存貨,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存貨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和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

7.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存貨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後的差額,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可抵扣的增值税進項税額後的差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8.盤盈的存貨,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

(二)按照計劃成本(或售價,下同)進行存貨核算的企業,對存貨的計劃成本和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三)須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後進先出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按照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週轉使用的包裝物、週轉材料等應在領用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一次攤銷或者分次攤銷。

(四)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存貨,應衝減當期的管理費用;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於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盤盈或盤虧的存貨,如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應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説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五)企業的存貨應當在期末時按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對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按照減去存貨跌價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二節、長期投資

第二十一條、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二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佔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佔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佔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於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合同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合同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攤銷。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企業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如承包經營企業支付的承包利潤、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按照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作為負債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資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企業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五)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並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採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並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勝利時,屬於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並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七)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三條、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税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權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2.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或以應收債權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涉及補價的,應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長期債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税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也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其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長期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減去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後的淨額反映。

第三節、固定資產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等,應當編製成冊,並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閲。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説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税、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技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税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外商投資企業因採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税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税款,衝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是指在租賃期內,企業(承租人)應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種款項(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約成本),加上由企業(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餘值。但是,如果企業(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價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企業(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則購買價格也應包括在內。其中,資產餘值是指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採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均無法知悉,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如果融資租賃資產佔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低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固定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税費減去補價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和補價,作為入賬價值。

(八)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税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九)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十)經批准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税、耕地佔用税、車輛購置税等相關税費。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增值税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並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後剩餘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税進項税額後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轉作企業的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後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衝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九條、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

第三十條、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採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業,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等確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條、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衝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淨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三條、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三十五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同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閲。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説明。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説明。

企業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後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淨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於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按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採用與自有應計折舊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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