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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篇文章

職場3.16W

篇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有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三篇文章

時間上看,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1987-1999年實行的以農民單方繳費為主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 老農保 )階段;二是2009年開始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 新農保 )階段,三是2014年2月開始推進的將新農保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2.1老農保制度的建立與失敗改革開放以及家庭聯產責任承包制實施之後,隨着農村集體經濟的沒落,集體分配和五保户供養制度逐漸失去經濟來源;而勞動力流動、農村家庭規模小型化等問題的出現,也導致家庭養老這一農村主要養老模式的地位開始鬆動。很長一段時間內,養老保險制度是農村工作中的一個空白。在這種情形下,地方政府開始了對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自主探索。

20世紀80年代初,上海嘉定縣就開始了社區養老實驗。民政部也於1987年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直到1992年,民政部才在前期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出台了我國曆史上第一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案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老農保制度)。該方案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規定為:資金籌集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個人交納要佔一定比例;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税前列支體現。繳費標準設多檔次,月交費標準設2、4、6、8、10、12、14、16、18、20元十個檔次,供不同的地區以及鄉鎮、村、企業和投保人選擇。然而這一制度在推廣時並不順利。例如內蒙古的 老農保 工作從1992年開始試點,1996年全面推開,至1998年末總共不到100萬人參保,只佔農牧民總數的7%。吉林省在1999年即開始出現了新增參保人數下降,退保人數逐漸增多,農村養老保險呈現全面萎縮狀態。由於老農保參保率越來越低,國務院於1999年7月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己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被叫停。

為什麼試點期的的成功不能有效推廣到全國呢?學者分析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1)中國農民具有明顯的務實性和經驗特徵,受傳統文化和守舊思想的影響,他們很難認識到為老年期進行儲蓄的必要性。

(2)老農保低下的保障水平對農民缺乏激勵性。隨着經濟發展通貨膨脹是種常態,2-20元的等差繳費檔次長期來看,無法使得農民對未來有良好的養老保障水平的預期。

(3)農民負擔過重。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1985年只有人均397.6元,1990也僅有686.3元,而老農保正式實施的時間段裏,農民人均三項負擔性(學雜費支出、醫療費支出和各種税費支出)支出額占上年人均純收入的比例均高達11%。在這種情形下,農民顯然無暇顧及對未來的養老進行投資。2.2新農保的建立與順利實施1999年國務院叫停老農保後,我國農村正式的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又重新進入了空白期。然而,我國農村老齡化程度在不可阻擋的上漲,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又使得農村傳統的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嚴重影響,同時,隨着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化,城鄉差距越來越大,這些因素都逼迫中央政府重視農村的養老問題。

此外,2008年前後爆發的金融危機也是新農保制度出台的重要外部因素。在金融危機的衝擊下,國外市場走軟,而我國國內消費水平早在金融危機前久陷入了低迷狀態,其中城鄉收入差異巨大、農村居民收入太低、消費能力不足是制約我國國內市場消費能力不足的根本性原因。因此,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和社會福利,既可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和諧,又能產生大量內需,刺激經濟,堪稱一舉多得。因此,2009年9月1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2009年在全國選擇10%的縣(市、區、旗)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 新農保 )試點,以後每年增選10%的縣市試行,至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並明確了各級財政對新農保的補助政策。新農保與老農保相比,最大的變化是明確了政府對農民養老的財政責任。

新農保方案提出: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其中個人繳費分為100,200,300,400,500元五個檔次,地方政府對農民參保補助不少於每人30元,中央政府對60歲及以上農民提供每月55元的免費基礎養老金。新農保政策頒佈後,受到了農民的熱烈歡迎,山東省截至2010年10月底,全省國家首批新農保試點參保人數達到563.1萬人,累計基金結餘34.7億元,平均參保率為89.3%;江蘇南通市新農保試點參保率為95.78%;南寧武鳴縣一年來新農保參保率達85.11%。新農保之所以能夠順利推廣,強大的政府財政投入對整個制度各方主體積極性的盤活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政府財政投入破除了農民的短視,流動偏好及對政府的不信任等因素。新農保制度中規定的年齡超過60歲的農民可以不用交費,只要其符合交費條件的子女參保,則其超過60歲的父母即可免費領取每年660元的養老金這一規定,對於農民來講是一筆極划算的帳。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1)新農保更具普遍性和社會性。新農保試點地區覆蓋全國各大中小城鎮的農村地區,參保對象為所有的農村年老居民,而老農保的參保對象只是限定為 非城鎮户口,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農村人口 ,參保對象的範圍擴大使得新型農村養老保更具普遍性,有利於農村年老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上實現均等化。

(2)新農保更具互濟性和福利性。新農保雖然仍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形式,但不再限定各部分的繳納比例,而是積極鼓勵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幫助參保人繳納資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採取相應手段增加對政府補貼基金,大大減輕了農民個人繳費的負擔。

(3)新農保凸顯了政府的主體性。政府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經驗主體,在 新農保 的推行過程中承擔着研究方案、制定政策、組織管理、財政投入、監督與服務的職責,對 新農保 的良性運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強大的財政實力和財政投入表明了政府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供給主體的供給能力和供給意願,這是新農保能夠順利推行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然而,新農保政策也有它本身的缺點和問題。首先,相對於日益上漲的物價,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的效果實在有限,從此種角度來説,新農保更像是社會福利補貼而非社會保障制度。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家庭養老模式仍然會是農村養老的最主要模式。因此,中央政府必須逐步提高基礎養老金數額,才能更好發揮新農保的社會保障作用。第二,雖然政府規定新農保在籌資上實行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方式但是我國絕大

部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成份已歸於零,指望靠集體來進行補助可能性不大。而規定的每年30元的地方政府補貼,對於我國中西部數百個吃財政飯的貧困縣來講,也有一定的負擔。

此外,新農保在運行過程中,如何建立合理的統籌機制,如何實現基金的合理運作、保值增值,如何避免出現 空賬運行 現象,這些都需要細緻研究、謹慎規劃。2.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2014年2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合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城居保建立於2011年,針對城市18歲到60歲處於工作年齡但沒有工作的居民,這個羣體人數不多,全國僅幾千萬人,參保人數相對來説並不多。而這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非常相像,比如,都設立了個人賬户、個人向賬户裏繳費、繳費公式也類似,兩種制度養老金髮放公式也類似。因此,將兩者進行合併,有助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意味着我國開始進入到打破公共服務城鄉二元制度、推進制度並軌的新階段。

篇二: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特點

國家統籌與地方自理並行由於我們國家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都不相同,有高有低,有好有壞;各方政府負擔新農保的能力也不盡相同,所以要想在我國農村建立整齊劃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我們必須正視城鄉二元結構帶來的城鄉差異、地域差異。中央政府首先負責制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政府負責更加詳細的實施措施,對投保的農村居民進行符合當地的繳費標準和給付方式。各試點地方政府按照國家試點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為本地農民建立起了符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防止因制度設計缺陷而使某些社會成員遊離於制度之外。

政府補貼與個人繳費並舉

我國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的是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農民的補貼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中央政府直接向農民支付全部的最低標準的基礎養老金,農民無需自己再繳費,而且每人獲得的養老金是一樣的;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對居民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進行額外補貼,這個補貼會隨着各個政府的經濟實力不同而有所變化。此外,政府對於每年每人繳費時間在先、繳費數額較大的農民,還給予適當的獎勵。這樣可以激發條件比較富裕農民去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這樣到年老的時候可以比別人每月領取到更多的養老金,當然可以享受更加寬鬆富裕的老年生活,年輕的時候多繳納保費等到年老失去勞動力的時候就可多領取。政府財政責任的強化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重新表現出社會屬性,政府的資金補貼不僅減輕了農民的繳費負擔,從本質上增加了農民收入,體現了風險共擔的原則,還增加了農民對政府財政的信任,激勵其積極參,擴大 新農保 制度的覆蓋面。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取得的成就

參保範圍逐年擴大自從 2009 年新農保推出至今已有四年多時間,由於其自身的優勢,比如參保對象更加廣泛、籌資結構更加靈活、基金管理更加規範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都促使新農保得到了全面發展。截至 2011 年底,全國 27 個省、自治區的 1914個縣(市、區、旗)和 4 個直轄市部分區縣納入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總覆蓋面約為 60%。此外,還有 17 個省份的 339 個縣(市、區、旗)自行開展了新農保試點。全國共計 3.58 億人蔘加新農保。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寧夏、青海、海南、西藏等 8 個省份已經實現新農保制度全覆蓋。3.2.2 參保人數快速提高2011 年底,國家新農保試點參保人數已經達到 3.26 億人。2012 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參保人數快速增長。截至 2012 年底,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 4.84 億人。3.2.3 基金收入直線上升2011 年,國家新農保試點基金收入 1070 億元,基金支出 588 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存 1199 億元。2012 年全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1829 億元,比去年增加 70.9%。基金支出 1150 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存 2302 億元,比去年增加 91.9%。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不健全,制度缺乏穩定性。目前來看,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只有在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可以獲取相關信息,我們可以看到,《憲法》中寫到,針對我國老年人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羣,國傢俱有向其提供物質幫助的義務。另外與此相關的社會保障文化事業要與民眾日益增長的生活水平相適應。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頒佈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進行綜合立法,但是,這些條文中涉及到的內容都還比較模糊,沒有明顯的界定,比如説並沒有指出負責養老保險組織實施是哪個部門,保障對象是哪些羣體,保險費的收取方式,以及保險金的支付方式等。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動主要依靠中央的宏觀政策以及地方政府各部門的辦法、通知、決定等落實,缺乏法律規定,其穩定性和持續性不夠。主要體現在:一方面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運用和分配,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都可以參與,只能根據地方政府的政策運作,導致基金管理透明度低,基金風險出現增大的趨勢。另一方面是保險費徵收的時間,規定的最後期限,程序都是不一樣的,增加了農民的支付困難,使養老保險制度協調性和系統性受到損害。最後是地方政府首長任期變化快,地方政策變動的可能性大,使得參保農民缺乏安全感,阻礙了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新農保制度以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法律層次較低,缺乏法律法規應有的規範性、嚴肅性和權威性,阻礙了其良性發展。制度設計有弊端,導致公平性不足近幾年來,隨着我國對農村公共財政支援力度的不斷擴大, 新農保 施行以來,參保範圍逐年擴大,參保人數穩步上升。但是制度設計中的一些弊端使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

新農保制度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現在:一是自願參保原則導致制度全覆蓋無法實現。新農保制度允許農民自願參保,少數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只能選擇不參保,無法享受任何財政補貼,成為遊離於 新農保 制度之外的人羣,制約了 廣覆蓋 目標的實現。二是 量額補助 的籌資模式容易引發馬太效應。參保農民從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和 500元 5 個檔次自由選擇繳費檔次和繳費數額,如果多繳費就會多補助,這一規則的實施,可能會使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有錢的更加有錢,貧困的更加貧困。三是養老金給付標準與參保年限脱鈎,可能引發道德風險。我國 新農保 制度與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最顯着的特點是參保的非強制性,農民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保、繳費檔次以及繳費年限。

新農保 制度規定領取養老金的累計繳費年限為 15 年,這就導致大多數農民選擇在繳滿 15 年以後不再繼續繳費,坐等領取養老金,限制了養老保險資金的籌集,可能導致養老金個人賬户空賬運行。

政府扶持力度小,農保保障水平低。相對於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而言, 新農保 為參保人提供的保障水平較低。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 55 元,而 2012 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人為 7916.6 元,基礎養老金僅提供 55*12/7916.6=8.34%的替代率①。個人賬户養老金為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户金額總數除以 139所得的數量。假設 2009年開始參保的 45 歲的人選擇每年繳納 500 元,15 年後個人賬户餘額為 9578.44元,年滿 60 週歲後每月可領取 68.9 元。即使按照現在的物價和經濟水平來看,每月 68.9 元的養老金根本是杯水車薪。3.3.4 思想觀念陳舊化,農保進行不順利阻礙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展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農村居民思想層面還比較陳舊,對新鮮事物的接受需要一定的時間來過渡。由於長期祖祖輩輩生活在農村,交際範圍比較狹窄,消息溝通比較閉塞,導致新農保這一政策在實施初期遇到一些阻礙。在農村,有一個很古老的歌謠 都説養兒能防老,可山高水遠他鄉留 ,在老一輩人看來,養兒子是防老最有效的辦法。有了兒子,一切就都有了保證;有了兒子,晚年就一定過得幸福。傳統思想根深蒂固,加上農村教育水平比較落後,沒有完善的教育設施和教育環境,整體看來農村受教育水平要遠遠低於城鎮,沒有機會對新農保內容進行清晰的瞭解和深入的學習,使後期的推行工作很難開展。

監管機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監督儘管政事分開、政企分開已經成為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但這一原則在我國 新農保 基金的監管機制中還未能充分體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然是養老保險基金的唯一管理者,負責收集保費、管理保費、運用保費,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享有絕對的擁有權和控制權。這就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容易受政府及其部門行政目標、自身利益的干擾。而且,在當前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政府怠於落實財政補貼資金,甚至擠佔、挪用、貪污、揮霍養老保險基金。財政違規行為難以糾正,部門違法行為無法問責,客觀上縱容了失職瀆職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一些地區意識到上述問題,探索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繳保險費、支付保險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養老保險實施過程,從形式上實現政事分開,有效的規避了道德風險的產生。

篇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在農民領到的養老金中,國家直接發放給農民的基礎養老金只佔一部分,農民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的個人賬户是新農保養老金中的核心,也是支撐農民養老的最主要部分。但由於農民收入水平還不高,部分貧困地區補貼乏力,以及政府“補貼倒掛”和繳費檔次偏低等原因,新農保的繳費能力還比較低,這也是現階段養老金“微薄”的重要原因。

產業洞察網《2013-2017年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行業發展形勢分析及投資前景預測分析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新農保參保人數達到4.6億人。雖然我國用三年時間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建立了有史以來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制度,但仍有幾千萬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民沒參保。這些人大多是年輕人,要進一步調動他們的參保積極性,還需進一步完善激勵機制。

首先要適當降低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縣級財政補貼標準,同時提高國家或省級對該地區的補貼比例,確保政府補貼總額不減少,保證對農民的激勵作用。

“其次應儘早制定更合理的繳費激勵機制,正向引導、多繳多得。”廣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副處長黃海萍説,在農村地區,最低檔次和較高檔次的補貼標準差距並不大,因此農民繳納較高檔次的積極性不高。她建議相關部門儘快出台鼓勵政策,提高較高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激發農民的繳費積極性。

增設繳費檔次,提高農民養老金個人賬户積累,也是提高農民養老金繳納能力的重要舉措。一些專家建議,根據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在原有繳費檔次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繳費檔次。目前,我國已有四川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繳費檔次到1000元,寧夏還在1000元之上增設了2000元的檔次,其他地區可以適當增設繳費檔次。

最後,還應建立“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為引導和激勵農民,特別是那些16至45週歲的青年農民早參保,建議對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一年加發一定基礎養老金,或按繳費年限不同,增加不同比例基礎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