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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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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事業單位請假行為的有效管理,保證單位的正常運作,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職工請假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以供大家閲讀。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精選15篇)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

(一)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機關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公休假衝抵。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公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病假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

鑑於教育系統的特殊情況,提倡在寒暑假或節假日辦理婚事,確需在工作期間請婚假者,達到基本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的準請婚假5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結婚的'準請婚假15天(不含節假日)。

(四)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準請喪假5天,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後,按事假辦理。

(五)產假

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正常產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增加15天,男方護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並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女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關規定休假。在懷孕4個月內的流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流產假42天。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2

《勞動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第六條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第七條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3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衞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應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第二章促進就業

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服務。

第十二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第十四條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就業,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章工資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衞生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定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制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 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准的考核鑑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鑑定。

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並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並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原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閲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5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2007〕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05〕106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定〉〈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93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2005〕1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權限報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序報批手續。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審核,複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間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四、探親假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女職工生育假

(一)產假期限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按計劃生育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持醫療機構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六、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二)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教職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從曠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基本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聘用合同約定為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聘用合同約定為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序予以辭退或解聘,且不發給辭退費或解聘補償費。

(三)辭退的教職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報送教育局、人事局審批;解聘教職工由用人單位辦理解聘手續,並報送人事局備案。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構成

1、實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其中,中國小教師的基本工資包括提高10%工資標準。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並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6

1、公司的假別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年假、探親假。

2、員工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安排好職務代理人。填寫《員工請假卡》,同時附帶與所請假別相對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依規定程序申請辦理,並於休假前將審批後的《員工請假卡》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如因緊急情況(如生重病、工傷、發生重大事故等)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於休假第一天用電話或委託他人向有權批假的領導請假,並於假後上班的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連續請假者須依累計之請假天數按核決權限由有權限批假的領導核決。請假核決權限表見附件。

4、員工未經請假而擅離崗位或未經核准續假而不到職者,除因臨時發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經查明屬實並經權限領導核准者外,均以曠工論處。

5、員工全年請假日數的計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請假日數超過各種假別最高規定日數的,須呈報事由説明,核准後實施。

6、請假天數可能影響員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績。

7、員工在同一年度內請假,需使用同一張《員工請假卡》,以備年終考核。

8、所有假期請假期間的假日(星期日及國家法定假期)包括計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時不予享受當月全勤獎、請假當日午餐補貼。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7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一)

為規範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的規章制度和加強公司內部關於員工請假事務的管理,結合教育行業的特點,充分體現公司制度化與人性化管理的優勢,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熱情與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公司的營運質量,特此制定和規範員工請假制度和流程。具體實施內容如下:

第一條 除公司統一調整安排休息外,凡不能到崗上班的員工均按本制度和流程請假。

第二條 請假累計時間限制

由於公司所處服務行業的性質,要求每名員工都能為了客户着想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缺勤,公司規定員工每月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天,每年不得超過10天。

第三條 辦理請假手續的流程

1、所有請假、調休,均需事先在OA上進行申請及審批,操作方法具體見《請假流程圖》;

2、由所在部門的直屬領導簽署意見後,根據請假天數對應的准假權限(見第四條)逐級審批假期,批准後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如遇特殊情況(如急病、重要緊急事項等)不能事先請假者,必須實時以電話形式告知直屬領導,説明情況並徵得同意,事後上班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

第四條 准假權限

部門主任有權批准屬下一天及以下假期,校區總監有權批准兩天及以下的假期(包含調休假),三天(包含調休假)及以上須由總經理審批簽字。批假流程如下:

一天以內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一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兩天及以上假期(包含調休假):提前三天填寫請/調假申請——部門主任審批簽字——校區總監審批簽字——總經理審批簽字——行政部備案;

第五條 其它相關規定

1、請假不滿一小時按一小時處理,超過半天按一天處理;

2、請假實行逐級審批,所有假期均須由直屬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再交由上一級領導審批,不得越級審批,否則行政部不予承認假期,視作曠工處理;

3、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在特殊情況處理後沒有在上班後的24小時內補辦請假手續,視作曠工處理;

4、請假未獲批准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曠工,連續曠工兩天或累計曠工達到兩次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二)

為加強員工管理統籌安排工作,規範請假守則現將請假規定明確如下:

一、部門所屬員工因事請假,需至少提前一天向本部門主管申請填寫請假條,由部門主管審批後報綜合管理備案。

二、科室人員及重要崗位相關人員請假,需各部門領導向總經辦申報審批,請假條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三、部門領導因事請假,須填寫請假條報總經辦審批,請假條需報綜合管理部備存。

四、請假人員請假期滿回來後,需及時到本部門報到,併到綜合管理部銷假。

五、請假條須填寫清楚,標明請假日期、天數、註明事由,填寫須真實的弄虛作假。

六、凡請假在三天以上(含三天)需報總經辦審批,綜合管理部備存。

關於員工請假制度(三)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強員工組織紀律性,維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生產車間和倉庫等一線員工及臨時工適用本制度第一條至第四條、第五條的2、3項、第六條和第七條。

2、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合同制員工及處於試用期的員工)適用全部條款。

三、請假程序:

1、公司員工請假,需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遞交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交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員工休假期滿後,須及時到部門負責人或部門分管領導處銷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單》。因急事或身體不適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四、請假審批權限:

1、各管理部門人員和市場業務部門人員3天(含)以內的請假,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3天以上、7天(含)以內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須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7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請假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同意後,請假員工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2、各管理部門及市場業務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含)以內,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總經理批准,並須在休假前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3、生產部門員工請假在5天(含)以內的,由車間主管負責審批;請假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的,經車間主管審核同意後,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15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員工請假經審批同意後,須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及時到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請假不予生效。

4、生產部主管請假在3天(含)以內的,由生產部經理負責審批;請假3天以上,須報經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批准;生產部經理請假,須報部門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並在休假前持《請假單》到行政人事部備案。

五、請假類別:

1、病假

員工請病假應持區級以上醫療單位(或公司指定就診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單辦理請假手續。休病假期間,公司按員工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資。休病假半年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將予辦理病退離職手續。如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則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2、事假

員工請事假必須説明請假事由,填寫《請假單》,按請假申請程序和審批權限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事假的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事假為無薪假(不享受工資、補貼及獎金);請假期間,按事假實際天數全額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年累計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終獎待遇;員工連續請事假滿30天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工傷假

因工負傷需住院的員工,須在指定醫院就醫,由該醫院出具證明,確定其休息時間。工傷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及上海地方政府有關政策及規定執行。

4、婚假

員工試用期滿且結婚登記日在本公司入職後的可以享受婚假。員工休婚假,須本人憑結婚登記證,並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公司給予婚假3天;男女雙方若符合晚婚條件(男25週歲,女23週歲),除享受國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7天,休假時間連續計算(包括雙休日)。

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後半年內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動放棄。婚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5、產假及哺乳假

女職工在合同期內生育,其產假及哺乳假按國家及地方計劃生育有關政策執行。

6、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喪假;員工的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養的家屬)亡故可享有1天喪假;喪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7、年休假

根據國家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聘用及臨時用工人員除外)。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員工的年休假原則上在每年的春節前後由公司統一進行安排。員工如不服從公司統一休假安排的,作自動放棄休假處理;員工不遵守放假及上班時間規定,不按要求準時上班的,將按曠工或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六、其它規定:

1、為維護員工身心健康,使其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各管理部門、市場業務部門人員及生產部、倉庫等主管以上人員原則上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為確保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員工每週休息日在月度內不得進行累積休息;同時,為體現企業對員工的人性化管理,因工作原因造成休息日(本休)應休未休的,每月可以積休1天在當季內換休使用,逾期作自動放棄,每季度末累計積休天數不得超過3天,;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以小時、半個工作日、1個工作日為單位合理安排員工提前使用其積休,員工應予理解和支持。生產部門其他員工可根據生產經營任務安排和計件工作制實行情況,參照本規定或按另行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執行。

2、員工必須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因事不能上班時,必須提前1天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的,須以電話向部門主管請示並得到批准,事後立即補辦手續。如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曠工1天扣除3天工資,連續曠工3天或一年累計曠工7天按開除處理。

3、各部門負責人、主管及員工請假前均須事先落實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代理人,並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確保其崗位及負責的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4、員工請假、調休以半天(4小時工作時間)起算,按照先加班後調休的原則,在當月完成,不得累計。一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病假、工傷除外)。對於請假超過30天的員工,將作為年度是否給予員工加薪、晉升的重要考核依據。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準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準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脱產、半脱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9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集團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集團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等,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辦公室備案。

2、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3、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4、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辦公室,並交接工作。

5、備案制度

公司領導層幹部無論因公私請假,均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各科長(主任)、經理等管理層無論因公或因私請假,獲批准後,均需報人力資源科備案。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1、公事休假

(1)員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時,經所屬部門上級審查並向所屬辦公室報告確認後,作為公事休假。

① 員工行使選舉權,參加人民代表會議、政協會議及勞動模範大會等公共活動時。

② 所在區域內發生天災、傳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斷或被隔離時。

③ 發生火災、地震及其他不能預測的災害,本人住房被破壞時。

④ 公司及地方政府規定或臨時宣佈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時工資照常發給。

2、事假

(1)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21個工作日。

(2)若員工親屬住院需本公司員工護理者,按事假處理。

(3)事假不發放事假期間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事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月基本工資+崗位工資)/30xx)。

3、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一天(含)以內的可由部門經理酌情處理。一天以上應到市、區級以上醫院確診,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

(2)員工病休假由員工持《診斷證明》,填寫《員工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由各級領導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後,交集團辦公室或子公司辦公室備案。

(3)員工班前患急症,應委託他人及時向所在部門領導代請假,並於就診之日起3天內持急診病假證明補辦請假手續,超過送交期限按事假處理。無病假條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4)病假期間,不發放其病假期間的崗位工資(例如:一位員工3月份請病假x天,當月實發工資總額為=月工資總額-月崗位工資/30xx)。

4、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有關條款,公司規定如下:

①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3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

②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6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9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醫療期18個月。

③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醫療期為12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醫療期為18個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醫療期為24個月。

(2)醫療期內病癒復工除有醫院證明外,必須經公司工會鑑定後方可復工,參與競爭上崗:

① 醫療期3~6個月,醫療期滿試工1個月。

② 醫療期9~12個月,醫療期滿試工2個月。

③ 醫療期12個月以上的,醫療期滿試工3個月。

④ 在試工期內,又患病累計休息半個月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病假工資,發給病傷救濟費。

(3) 偽造病假證明或因打架、鬥毆及其他不法行為而致傷者,均不能按病假處理。

(4)對在企業長期病休,在外從事其他有工資性收入勞動的.員工,企業停止其醫療期,並限期復工。對拒絕復工者,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醫療期工資發放參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5、工傷假

(1)因工負傷的員工,應持有關部門證明、醫院檢查證明和公司安全部門出具的“工傷”休假證明。

(2)對工傷員工,需定期進行傷情複查,經醫院複查確認痊癒的,應及時回原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

(3)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3天,一次休完。

(4)工傷期間工資發放參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6、產假和節育假

(1)一般產假:休息3個月。

(2)晚育產假:休息6個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15天。

(4)護理假:配偶晚育休產假,給予護理假1個月。

(5)人工流產,休息15天。

(6)放置宮內節育器,30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7、哺乳時間規定

(1)有不滿週歲嬰兒的女員工,工作時間哺乳,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也可以一次哺乳,時間為60分鐘。

(2)哺乳期可根據居住遠近給予適當的路程時間,但每日每次最長不超過30分鐘。有雙生兒的女員工,每次增加哺乳時間30分鐘。超生兒無此待遇。

(3)超過哺乳時間按遲到處理,超過30分鐘按事假處理。

8、婚假、喪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喪假、產假和節育假,均為保障員工權益而由員工享受的假期,均需當時一次休完,不得推遲到以後休假。

(2)婚假、產假和節育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集團公司辦公室或子公司辦公室簽字備案。喪假,按規定程序審批前,需到公司辦公室簽字備案。

(3)考慮到婚假的特殊性,員工若因工作繁忙當時不能休完的,經部門直接上級及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可在領取結婚證一年內休完。

(4)婚喪假、產假、節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9、公司各種假別的工資、補貼標準:

(1)事假:除規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資一倍扣除;

(2)病假:按鎮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每天補貼10元,最長為3個月,並取消工資及各種補貼、全勤獎;

(3)工傷假:按鎮人民醫院以上證明書及部門證明人經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全額發放工資但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醫藥費全額報銷,如個人行為造成將另行處理,特殊情況由勞動管理部門仲裁;

(4)婚假:憑結婚證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5)喪假3天(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含節假日),全額發放工資,取消各種補貼、全勤獎;

第四條 公司請假相關規定

1、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或上級領導報知,並於事後3天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2、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扣減當月工資。

3、 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部門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並報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2)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辦公室核准,3天以上由辦公室審批,並報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3)高級管理人員請假由經理核准,送辦公室備案。

4、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

5、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級職員請假,均須在辦公室備案,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8、本公司員工請假期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處。

9、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10、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11、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12、員工辦理續假手續必須報請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經理批准後方可續假;職員假滿當天須到人力資源科銷假;

13、請假條應在休假前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附件、計算工資依據。若請假條各級審批不符要求,作無效處理;緊急請病假/事假必須於上班前或不遲於上班時間30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科。考勤人員且應於病假/事假銷假後上班第一天,補交請假條;

14、請病假者需提供醫院開具的有效病情證明單,請事假者需填寫事假申請單送交所在部門審核。有特殊情況需及時聯繫説明並補假。病情證明單、事假申請單原件交人力資源科備案;

15、員工如赴外地出差須提前一天填寫《出差申請表》報上級領導批准,並將《出差申請表》交人力資源科備案,作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均按曠工處理;

17各部門要把各類請假與考核掛鈎,與分配掛鈎,嚴格請假制度,按月上報請假情況。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科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0

一、凡我校教職員工,均應堅守工作崗位,努力工作,決不能擅離職守,有事有病的教職工必須在上班前持請假條辦理請假手續,假期滿後到校辦公室銷假,否則以曠工、曠課論。

二、假期種類和期限

1、病假。因病不能堅持工作,必須請假治療或休息的教職工可給病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內者須有醫療證明,教學人員上級上報分管校長批准假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准。

2、事假。教職員工確有重要事情,必須請假者,可給事假,但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得超過三天),上天以上三天以內教學人員上級分管校長批准假條交校辦公室備案,其他員工由各處主任批准備案十五天至一個月以上者,需學校行政會通過。

3、婚假。以區教育局文件精神實行。

4、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病故,可給喪假三天,旁親一天,不扣工資。

5、產假。女教師工產假可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關於出勤方面的處理意見

學校一切工作員,都應是學校學生的表率,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凡不請假離校和請假逾期又不辦理銷假手續者以曠工論處。曠工扣發工資辦法:

1、曠工1天扣100元,並扣發期末出勤獎勵工資,並給予校內警告處分,3天以上學校解聘。

2、曠課1節扣50元,未經請假不參加活動、會議作曠課處理(不足1節按1節課計算),因個人原因請假不參加會議、活動,每次扣10元。

3、上班、開會遲到、早退,每次扣10元,累計三次遲到,早退或溜崗1次視為曠課1節。

4、全期無病、事假、遲到、早退現象,視為全勤,教學人員發全勤獎200元,其他員工100元。

5、教學人員病假(憑病假條)每天扣20元,(每月調課後半天看病不扣工資)5天以上不享受服務工資(不含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不享受結構工資中的浮動工資及本月學校規定的全部福利,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70%,一個月至三個月隊不享受浮動工資及全部福利外,只享受本人原有的基本工資的50%三個月以上,浮動工資,基本工資及福利均不享受,以上情況均不得參加學校評優及續聘。其他員工病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6、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調課後半天事假不扣),3天以上不享受當月服務工資(不含3天)。事假一個月以上自行解聘。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7、教學人員全期事假1天以上或3天以內,病假1天以上或5天以內,發出勤良好獎100元,其他員工事假每天按崗位工資加服務工資除以每月工作日扣除。

8、全期病、事假超過第4條,全期全勤獎全部扣除。

9、離職學習(非公派)長期病休和長期請假人員按條例第5條執行。

10、事假、病假、曠工應記入教職員工的業務檔案,作為評估教職工工作的依據之一。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1

各組長:

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公司規章制度,保障公司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經研究決定,就對公司員工請假制度的管理工作,現規定如下:

一、事假

1、每位員工每個自然月內事假不可超過2天,超出天數做曠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2、普通員工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當面向組長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特殊情況除外);

3、普通員工如連請2天事假,需向總經理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

4、工作時間內臨時有急事,需向組長提出文字申請,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5、如上班前遇緊急情況,在允許範圍內,根據請假總時間在事發兩小時內向相關負責人電話請假,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人應於假期後上班當日補填假條,並由相關負責人簽字;

6、各組長如需請假,必須提前一天當面向總經理提出文字申請,臨時情況需向總經理進行電話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於假期後上班當日補填假條,並由總經理簽字;

7、如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一律按礦工處理,並追究本人及上級組長責任。

二、病假:

1、病假需提供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事假用完則按曠工處理;

2、病假工資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

3、普通員工及組長請病假流程請參照第一部分。

請假制度是內部管理一項措施,有利於各組長安排工作,管理人員要認清這項工作的'必要性,務必抓好和落實,督促員工嚴格遵守如上規章制度。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2

1、請假審批手續程序《員工請假申請單》

E4需請假員工於請假前填寫公司統一的請假條1個工作日

如員工事先來不及填寫請假條(如病假),需由員工親屬電話通知員工所在部門或行政及人力資源部1個工作日

D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進行審批1個工作日

C4員工請事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內、病假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核後,報行政及人力資源部審批1個工作日

A4員工請事假七天以上、病假三個月以上,由總經理審批1個工作日

2、請假

2.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嚴格執行勞動紀律,不得無故缺勤,不得擅離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公務外出必須經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部門/單位負責人外出須經總經理批准。

2.2員工因事(病)請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休假審批程序,獲得批准並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崗位。如遇突發事件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依規定代辦請假手續(部門/單位負責人請假須經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3、遲到、早退

3.1員工均須按時上、下班,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下,每次扣除薪金30元;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2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

3.2確有原因者應辦理請假手續,但因公外出者除外。

3.3員工一年內遲到和早退累計達10次的,公司將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4、曠工

4.1以下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4.1.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假滿未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或續假未經批准者;

4.1.2無故缺勤2小時以上(含2小時),返回單位上班後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

4.2對曠工的處理

4.2.1曠工1天,按日標準薪資x3倍扣除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當月天數核算),同時不享受當月發放的慰問、獎金等福利,年終福利或慰問獎等視情節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額扣減;

4.2.2連續或累計曠工達2天,視為重大行為過失,公司將與之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5、病假

5.1員工請病(傷)假,應填寫《請假申請表》並按規定履行請假審批程序,並提交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因病批准休假但無法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有效證明的,則按事假處理。

5.2員工病(傷)假在一個月(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三個月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傷)假須經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批准。

5、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醫療期期限依照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執行。

5.3員工醫療期滿後返回崗位工作時,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也無法調整崗位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將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

5.4員工病(傷)假工資計算方式詳見《薪酬與福利》。

6、事假

6.1員工請事假須講明事由,並填寫《請假申請表》,事假三天(含累計)以內的,由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批准;累計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由行政人事部批准;累計七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

6.2全年累計事假十天以下,事假1天扣1天日標準薪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標準薪資按上月薪資收入核算);全年累計事假超過十天(含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事假1天扣1.5天日標準薪資;

6.3全年累計事假十五天(含十五天),公司有權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7、出差考勤

因公參加社會活動、赴外地出差,依公司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並報行政人事部備案,視為正常出勤。行政人事部做好出勤記錄,作為薪酬計算和考核依據。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3

1.目 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內員工)。

3.

3.1 工廠各部門員工因私事需親自處理或因病無法上班的,須辦理請假手續。

3.2 員工請假應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原因及請假類別後,由職務代理人和主管領導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員工請假期間所屬事務及責任由職務代理人承擔。

3.3 員工請假類別及規定累計時間。

3.3.1事假

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需親自處理而無法上班的,可以申請事假。

申請事假須提前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後方為有效。

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半天,每月累計不能超過3天。

員工申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當月事假將計入員工考勤,請假工資核算按工廠《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3.3.2病假

員工因疾病或受意外傷害,可憑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申請病假。

病假全年累計時間不得超過40天,需要住院治療或修養的`,不能超過3個月(含門診期間的病假)。

由於病情嚴重,需要延長治療的,可視具體情況經工廠領導批准酌情處理。

病假全年累計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3.3婚假

符合國家有關法律,並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准予7天婚假。

請婚假應提前15天申請,並附《結婚證》複印件。

婚假含節假日。

婚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不扣除期間請假的工資。

3.3.4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死亡的,可請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資。但事後需交一份村級(或居委會等)以上有關單位出據的員工與死者關係的證明。

3.3.5產假

女性員工符合國家法規政策的,可請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75天),請產假不扣工資。

如所請產假超過時間的,經工廠部門經理籤準的可視同病假,不得超過30天,並按實際天數扣除工資,但不計入病假累計天數。

3.3.6公傷假

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受傷,經醫院診斷暫時無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時間為工傷假。

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繼續治療或休養的可請公傷假。

員工工傷期間,按本人崗位工資100%計發。

3.3.7調休假

凡在工廠連續工作滿六個月者,自第7月起開始均可享受此假。

員工申請調休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2天,一次申請不得超過2天,調休假期間按正常出勤計算考勤。

年累計調休假超過規定天數的,以事假處理。

3.4.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或請假期滿未續假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開除處理。

4.假期審批

4.1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管籤準,否則視為曠工;

4.2請假1~3天(含3天)的,須部門經理籤準,否則不予承認,視為曠工;

4.3請假3天以上的,須部門經理審核,副總經理批准,否則視為曠工;

4.4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或副總經理籤準後,送行政科備案;

4.5部門經理級員工由副總經理籤準,送行政科備案;

4.6急病或臨時重大事項,不能事先親自辦理的,事後應補辦手續。

5.職責

5.1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有關證明,根據假期核准權限呈請部門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況,未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以電話向直屬主管請假並知會行政科,並在假後上班當天補辦請假核准手續,否則,做曠工處理。

5.3 超過請假期限逾期未回的,應使用電話向直屬主管申請,上班當天補辦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5.4 請假所需提供之證件,必須真實。如持假證明,將作嚴重違紀行為處理。

6.附則

6.1本規定的解釋權在行政科。

6.2本規定自頒佈日起執行。

附件:

《請假單》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4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管理,規範員工考勤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和請假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考勤管理,特殊工種由該工種主管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考勤管理,並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

三、考勤管理部門職責

1、行政人事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各部門考勤制度的建立。

2、行政人事部負責收集、統計《員工請假單》,並對員工上下班刷卡進行控制和管理。

3、各部門負責人蔘與控制考勤管理,設立兼職考勤員,負責本部門考勤方面問題與行政人事部相互溝通。

四、考勤辦法和要求

1、公司考勤採用智能化、數字化方式對全公司員工日常出勤情況進行管理——即打卡考勤。

2、員工考勤是公司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基礎,是支付工資、員工考核的重要依據。

3、員工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按公司規定時間到崗和離崗,自覺打卡、接受監督、服從管理。

4、行政人事部每月統計員工的出勤情況,並於次月4日以前將人員出勤情況彙總報送公司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進行審核簽字,行政人事部於次月6日以前將審核簽字後的彙總考勤表報送財務部,以此作為支付員工工資的依據之一。

5、考勤員應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堅持原則、不弄虛作假,做到如實統計,彙總考勤數據。

6、考勤原始記錄保存時間為二年。

五、考勤規定

1、工作時間: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具體工作時間根據季節情況,予以確定通知全體員工。

2、員工每天上下班均需打卡。

六、考勤內容

員工未在規定上班時間內刷卡或雖然打卡但未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視為遲到。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1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連續遲到三次(1小時以內)或月累計遲到五次(1小時以內)以上者除按遲到處理外,另累計曠工 2天。

2、早退

員工在規定工作時間內提前刷卡或離崗視為早退。早退處罰規定比照遲到條款處理。

3、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①、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不到崗,擅自離崗的; ②、特殊情況下請假事後一個工作日內不補假條的;③、假期已滿,逾期未歸的;④、不服從工作調動,未按調令期限內報到上崗工作的; ⑤、無故不打卡而事後又未提供任何證明的。處罰規定:

曠工不足2小時,扣罰曠工者1天工資;曠工2小時至3小時(不含3小時)扣罰曠工者2天工資;曠工3小時以上者扣罰曠工者3天工資;曠工12小時(含12小時)者給予辭退處理。

七、事假

1、員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應請事假;

2、事假應事前半個工作日內辦妥請假手續;若遇到臨時突發事件,不能事前請假,須電話或讓他人代為請假的,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假後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3、事假以小時和天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2小時以上者按一天計算。

4、員工在事假期間患病的,按事假處理;

5、請假權限:員工事假1天內由所在部門經理審批;員工事假2天,一般管理人員事假1天,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員工事假3天以上(含3天)一般管理人員時間2天以上(含2天),中層管理人員事假1天(含1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6、事假期間停發工資;

7、員工每月累計事假不得超過5天,超過者,視情況按以下條款之一處理; ① 按曠工處理;②調整其到行政人事部待崗培訓(其間工資按待崗員工工資待遇發放)。

8、婚、產、節育、哺乳、工傷、奔喪假不計入事假內。

八、病假

1、員工因病不能上班者,應請病假;

2、病假必須提供醫院疾病證明,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病假應提前辦妥請假手續;若遇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辦理手續的,必須班前1小時以外電話向所在部門領導請假或讓他人代為請假,在獲批准後,方可休假。假後第一個工作日內應補辦病假手續,否則視為曠工;

4、員工因打架鬥毆,酗酒等造成傷病的按曠工處理。

九、工傷假

1、員工因工傷(含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的,必須有醫院診斷證明,停工留薪一般不超過12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工傷醫療期間工資按照其上一年度其本人平均工資發放,具體按《工傷保險條例》有

十、補休

1、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門應嚴格控制節假日加班人數,如確因工作緊急需要加班的,需履行加班申請手續;

2、員工如有加班可以安排調休,調休期間應與加班時間相等,調休時間應安排在當月,當月不調休者,以後不得在調休;

3、調休應到本部門辦理調休手續。

十一、婚假

1、員工達到適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可享受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發放。

十二、產假及節育假

1、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後立即做結紮手術的增加7天;

2、符合晚婚晚育者,男方可享受護理假7天,請護理假時,男方憑女方單位出具的護理證明,經批准後,在嬰兒滿月前一次性休完;

3、產假、節育假期間按其本人假期間正常出勤發放基本工資。

十三、奔喪假

1、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子、女)死亡的給假3天,並根據遠近給予相應的路程假;屬於本人撫養的同居家屬或兄、弟、姐、妹、岳父、岳母、公、婆死亡的經批准可給假期1到3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

2、喪假期間工資按其本人休假天數內正常出勤應發工資的100%。

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製度 篇15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範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徵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後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繫,並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②子女結婚可請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5天。

4、產假:

①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60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後再行處理(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10天(包括節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③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

4請假時間規定1-5天,6-10工資推遲發15天發11-15工資推遲發一個月發。 請假本月滿勤沒有, 取消優秀員工評比。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

2、組長鬚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繫跟蹤,並知會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10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