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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天津市員工工資福利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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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關於2016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7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度天津市員工工資福利待遇問題

津人社局發〔2017〕3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佈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17號)規定,現將2016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及2017年度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平均工資

(一)2016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180元,月平均工資為5265元;用於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772元,月平均工資為6731元。2017年1至3月份已辦理退休的,不再重新辦理退休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重新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自退休審批的次月起予以補發。

(二)2017年度工傷保險、工資福利等待遇標準,按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265元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標準見《2017年度相關待遇簡表》(附件1)。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標準

(一)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3159元和15795元。先行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農籍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最低標準為2896元。

在本市用人單位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尚未在我市參保的,經用人單位和外務工人員協商一致,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為2369元。

2014年10月及以前在本市中斷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截至2016年9月持續未恢復繳費的本市户籍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為2369元。

(二)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6731元。確有困難的,可在6731元與3159元之間選擇確定繳費基數。無僱工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為3159元。1至3月已繳納2017年全年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再按照新的繳費基數補繳4至12月的繳費差額。

(三)靈活就業自謀職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基數為3159元。其中:1至3月已繳納2017年全年社會保險費的人員,按照調整前的補貼基數給予社保補貼。

(四)託管中心中大齡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保險繳費基數為3159元。1至3月,按照調整前的繳費基數下限補貼,4月至12月按照調整後的繳費基數下限補貼。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為3159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殘疾軍人醫療補助繳費基數為5265元。

(七)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5265元標準計算保值係數;補繳2011年7月1日以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自2011年7月1日後,用人單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個人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4944元標準計算保值係數;補繳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2016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萬分之五保值費;補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加收保值費。

參保人員在個人繳費窗口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本人申請,記入個人賬户部分可不繳納保值費。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金額,詳見《2017年度按照歷年繳費下限補繳靈活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一覽表》(附件2)。

三、有關人員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

(一)民政管理退休人員和軍隊無軍籍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費籌資標準為8571元(含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注資額)。

(二)安置在本市的軍隊退休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為15196元,其中10396元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4800元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三)中央及外地駐津單位職工、退休人員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分別為3756元和8628元。

四、預留社會保險費標準

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的用人單位,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標準為221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