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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制度

職場3.02W

一、離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職)條件

退休人員福利待遇制度

1、離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發(1982)62號文件、勞人字(1982)10號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脱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退休:幹部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勞動鑑定部門鑑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③因工緻殘,評殘定為1-3級。

4、退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二、離休待遇和退休、退職費的發放

1、離休待遇: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分別增發本人兩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93年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生活補貼的基數為基本工資;未比照在職人員套改增加離休費的,生活補貼基數為本人標準工資和國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

2、工作人員退休後,工作年限滿20年為起點,計發基數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發1%的退休費,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因工緻殘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費低於計發基數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於計發基數的80%的,分別按計發基數的90%和80%計發;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費低於90%的按90%計發。

3、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滿15年,退休後可享受100%退休費待遇。

4、退職費按本人計發基數的50%計發。

三、各種假期待遇

1、探親假:①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30天,車船費報銷;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如兩年合休可給假45天,車船費按有關規定報銷;③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車船費超出本人工資30%的部份報銷。

2、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晚婚(男25、女23週歲)婚假15天,婚喪假者可以給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3、產假: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增加30天,同時給予男職工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領獨生子女證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休一年,發原工資的75%。

四、撫卹金、喪葬費和遺屬補助

1、撫卹金:①九三年工資改革後的在職人員死亡計發基數為職務工資以及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②九三年工資改革後的離退休人員(含1993年工改前離休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人員),死亡後計發基數為職務工資以及按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與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③九三年工資改革前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計發基數按人薪發(1994)5號、吉人聯字(1999)29號文件規定執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規定計發的基數分別發給40個月、20個月、10個月的工資或離退休費。

2、喪葬費:根據吉勞人老字(1988)1號文件,職工死亡後,發給喪葬補助費400元,包乾使用。

3、遺屬補助:根據吉人聯字(1999)29號文件,職工死亡後,其遺屬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費達不到當地困難補助標準的,由死亡職工所在單位,按當地困難補助標準計發或補足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長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遺屬,每人每月增加5元。

科學院的規定:根據人字(1998)253號文件《關於調整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①、已故職工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16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②、已故離休幹部的配偶,有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無子女的,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③、因工犧牲職工的'配偶,可在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上增加30元。④、配偶以外的其他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提高到130元。⑤、家居農村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提高到80元。

京外各單位原則上執行地方規定,也可參照本通知辦理。

五、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1、工傷認定: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④、患職業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①、工傷認定申請表;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③、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勞動能力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在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3、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傷殘補助費標準:一級每月20元、二級每月18元、三級每月16元、四級每月14元、五級每月13元、六級每月12元、七級每月10元、八級每月8元、九級每月6元、十級每月5元。

因工緻殘護理費標準:一級每月284元、二級每月227元、三級每月170元。

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參保後發生的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