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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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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1

1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鹽城市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 職責

xx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 程序

3.1 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 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 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 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係。

3.1.4 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 勞動合同

3.2.1 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於10個月。

3.2.3 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兩個月;

3.2.4 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 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 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 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 並在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 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 80%, 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 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 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託管協議指定賬户,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 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3.3.6 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 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 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 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 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並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 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 社會保險管理

3.4.1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 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 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 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並及時將受 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再進行報銷。

3.4.4 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 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 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 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 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後,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 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 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 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 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 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 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 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 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 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 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 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 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 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 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並負責退休後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 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並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 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 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 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 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 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 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 勞動者權益的。

4.5.10 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 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 15 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 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 5日 (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 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 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派遣員工上班時間為8:00-17:00,特殊情況下需加班2-4小時(視情況而定,有加班費)。做六休一,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按規定放假。

5 勞動紀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員考勤採用簽到制度,遲到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早退)視為曠工,確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須徵得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5.1.2臨時外出辦理業務,必須先到單位辦理簽到手續,向分管領導説明情況後方能外出。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單位的,需通過電話徵得部門負責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員説明情況,以便考勤登記。

5.1.4行政後勤人員由綜合辦專人負責考勤統計,倉儲、分揀、送貨及安保人員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出勤記錄應當準確無誤,不得塗改。次月1日,各部門將考勤、請銷假材料等彙總後交綜合辦(休息日延後),月終彙總後張榜公佈並扣減應減的工資。

5.2遲到及早退

5.2.1遲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職工罰款50元,聘用員工罰款20元;每月累計超過10次的,正式職工取消當月績效工資,聘用人員扣出當月完成任務獎勵。

5.2.2因接送車造成遲到的,本車人員所有罰款由司機一人承擔;確因特殊情況時除外。

5.2.3天氣或路況不好,接送車司機與乘車人員提前做好安排,保證按時到崗。

5.2.4車輛接送時間由管理部門根據上班時間具體安排,確保所有工作人員按時到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車的,車輛管理部門做好通知工作,員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時到崗。

5.3曠工

5.3.1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離崗的;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到崗的;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未經批准私自調換工作日程及崗位的,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的。

5.3.2每曠工1天,處予當事人300元罰款,連續3天或當月累計超過5天者扣除當月全部收入。連續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10天的作待崗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停發除基本工資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獎金。連續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除名。

5.4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員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工作態度,立足崗位,履行好職責,服從組織安排,做到內部政令暢通,運作協調高效。

5.4.1工作時間內不堅守崗位,擅自離崗、串崗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2工作時間內,不得玩撲克、麻將,不得酗酒及從事其它娛樂活動(公務接待除外),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經發現處予當事人50元的罰款。

5.4.3工作時間內,利用電話進行與工作無關的閒聊,上網閒聊、玩遊戲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的罰款。

5.4.4下班未關閉門窗、辦公電腦,未切斷電源的,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5在辦公區、單位宿舍區打架鬥毆,酒後鬧事,損毀公物者處予5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正式職工待崗,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6 附則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2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 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 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税、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