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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工作細則

總 則

財務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化局務公開,推進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規範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的民主決策、科學決策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相互監督、明確責任、權責一致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義烏市氣象局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是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財務工作負總責,領導班子中確定一名領導分管財務工作,重大財務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為主要內容的財務決策、管理、運行、監督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範圍為義烏市氣象局。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領導班子集體及領導班子成員在國家財政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規定下,按分工承擔財務管理職責,並承擔相應的財務管理責任。

第五條 領導班子集體主要負責對單位重大財務事項進行決策。單位重大財務事項包括:

(一)審定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和本單位重要財務管理監督制度;

(二)確定財務分管負責人,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分管負責人財務管理的權限和具體職責;

(三)審核、審定年度預算(含政府採購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草案以及大額資金使用、重大經濟合同簽署;

(四)審定各類資金籌措、使用和分配方案;

(五)審核、審定重大工程項目、重點業務建設項目以及使用較大經費額度的裝修、裝璜、房屋修繕等項目;

(六)審定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含投資、入股、合資、合作、聯營、擔保以及較大額度的出租、出借等)、產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購置與處置(含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事項;

(七)審核須報經上級部門批准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八)審定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單位財務工作,對單位總體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管理監督。主要管理職責包括:

(一)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主持領導班子集體對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

(三)按職責權限審批重要財務事項,審批台站搬遷工程項目的支出,並審批財務分管負責人本人的支出報銷;

(四)簽署預算、決算等重要財務會計報告,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財務會計報告質量負領導責任;

(五)支持和監督財務分管負責人做好財務工作,保障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六)承擔其他應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財務分管負責人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和管理本單位(部門)財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財務管理、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組織編制和執行單位預算(含政府採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並擬定資金籌措、使用和分配方案;

(三)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檢查及財務分析,對本單位的會計資料、財務會計報告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參與重大財務事項決策,組織相關重大財務事項調查及論證,並組織或配合實施;

(五)按職責權限審批主要財務事項,審批單位主要負責人本人的支出報銷;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集體彙報財務工作和具體財務收支情況;

(七)組織對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八)承擔其他應由財務分管負責人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領導班子成員積極配合做好財務工作,並予以監督,主要職責包括:

(一)參與建立健全本單位(部門)財務管理、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管理體系;

(二)參與重大財務事項決策,按職責分工組織相關重大財務事項提議及論證,並組織或配合實施;

(三)按規定審查有關財務事項;

(四)配合組織開展對聯繫單位的財務管理監督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監管制度,加強對科技服務實體的監管;

(五)紀檢員負責組織對財務收支、預算執行、基本建設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工作績效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按職責分工承擔其他應由領導班子成員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財務機構負責人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各項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條 對在實施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按照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和準確把握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具體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決策程序

第十一條 對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遵循“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通過前期調研、確定議題、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等程序做出決定。具體決策程序如下:

(一)會前準備。凡提交審議的重大財務事項,事前應做好充分準備。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徵求有關工作部門及有關人員的意見。不開無準備或準備不充分的會議;

(二)確定議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財務事項的議題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會議通知(含議題及有關資料)一般提前1-2個工作日通知應到會人員。如遇緊急情況及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三)充分討論。會議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並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討論。主要負責人須認真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後再表明自己的態度。因故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用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

(四)結果確定。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重大財務事項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需要表決的問題,贊成票應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記入票數。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意見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意見執行外,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統一思想後再作表決;

(五)遇緊急情況,對重大事項不能及時進行會議研究的,可應急處置,但事後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

第十二條 本單位(含所屬財務直管單位)的資產購置與處置決策程序,根據《金華市氣象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細則》,按有關審批權限處置。

第十三條 本單位(含所屬財務直管單位)的用款申請審批程序按本細則《審批權限》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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