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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統計工作的建議

統計是各級政府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基礎性工作,客觀真實的統計數據是政府實現科學決策和宏觀管理的重要依據。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政府決策制度化、科學化、民主化進程不斷加快,社會各界對統計信息要求的逐步提高,縣級統計部門的工作由於統計任務過重、經費不足、基礎薄弱、調查對象配合程度差、各方面支持不夠等多種因素困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正處在步履維艱的境地。在當前國家統計體制改革的大環境下,如何更好的發揮縣級統計部門工作職能,建設一支精幹高效的縣級統計隊伍,以適應縣一級統計部門工作量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的新形勢,已成為我們統計部門面臨的一個大課題。為此,根據多年的縣級統計工作實踐,我們對加強縣級統計工作提出幾點意見和建議。

加強統計工作的建議

一、提高統計人員的工作待遇,增設調查補貼。當前縣一級統計項目增多,統計任務量加大,質量要求提高。一是大型普查比較頻繁。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國家大型普查,時間跨度都在2年,加上1%人口抽樣調查,幾乎年年有普查。縣(市、區)統計工作人員除完成日常的工作之外,還要參與各項普查工作。二是全面報表工作量加大。隨着統計改革的不斷深化,縣一級統計大多實行了在地統計,統計工作量呈幾倍甚至十多倍增長,特別是區域中心城市所在地的區統計局,工作量增長幅度更大。三是隨着以抽樣調查為主體的統計調查方法的實行,抽樣調查工作越來越多。以前只有人口抽樣調查和農產量調查等少量幾個調查,而現在縣一級統計部門要承擔農村住户調查、城市住户調查、畜牧業抽樣調查、農產量調查、農村固定資產投資抽樣調查、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就業抽樣調查、規模以下工業抽樣調查、規模以下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抽樣調查、服務業抽樣調查、小康監測調查、貧困監測調查、婦女發展狀況和兒童發展狀況調查等抽樣調查任務,還有地方黨委、政府安排的調查任務。在統計工作量加大、經常入户調查的情況下,統計人員的待遇沒有相應提高,而其它如審計、政法、保密、信訪、計劃生育等部門工作人員都有不同的崗位補貼,這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統計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因此,建議由省(市)財政部門和統計部門聯合出台有關增設縣一級統計部門工作人員調查補貼的政策,提高統計人員的`工作待遇。

二、增加人員編制,充實工作隊伍。隨着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的進行,各盛市、自治區均成立了國家統計局省級調查總隊,省轄市一級也將成立國家調查隊,縣一級已經有國家調查隊的將繼續存在,沒有國家調查隊的不再設立,但縣一級統計局肯定要承擔國家調查隊系統佈置的各項抽樣調查工作。縣一級統計局在歷經兩次機構改革後,人員編制大多減少,要承擔調查隊系統佈置的工作顯然有點力不從心、不堪重負。因此建議在國家調查隊的改革過程中,由省級編制部門給沒有國家調查隊的縣一級統計局增設3至5名事業編制,屬地方編制,人員經費由縣一級政府負擔,調查經費由國家調查隊負擔。這樣既加強了統計基層力量,又解決了大多數縣無國家調查隊、工作不好開展的問題。

三、實行縣鄉兩級政府統計人員統一管理。目前,相當一部分縣在機構改革中取消了鄉鎮、街道統計站,統計人員設立在黨政辦公室或經濟發展辦公室,工作兼職過多,調動、調整頻繁,流動性很大,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有些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甚至一年幾換,新接手的人員業務不熟,造成統計工作銜接不好,數據質量有所下降,報表遲報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基層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全面性。為了及時、準確的掌握各項統計數據,加強基層統計數據管理,建議國家統計局或省統計局聯合有關部門,出台相關政策,統一將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編制、經費上劃到縣一級統計局,實行統一管理。這樣,鄉鎮、街道統計人員就會安心、專心統計工作,同時干擾統計數據、統計執法難等問題也會得到相應的改善。

四、落實縣級普查經費。目前我國的統計調查方法是以週期性普查為基礎,經濟普查、人口普查、農業普查等大型普查已成為各級統計局的重要工作,其中縣一級統計局承擔着這些普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在以前實施的各個普查工作中,從上到下相關文件要求普查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但在具體落實中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各級負擔多少也沒有一個界定。對於經濟發達地區,可能不存在這些問題,具體界定一個數額可能對多爭取一些普查經費會造成影響。但對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而言,有些縣(市、區)財政入不敷出,連一些政策性工資補貼都不能落實到位,普查經費的落實更是難上加難。縣級政府領導重視統計工作、部門領導與政府領導關係協調比較好的縣(市、區),普查經費相對落實的好一些,反之落實的就差。由於普查經費難以到位,加上各項普查數據在縣一級應用率不高,普查工作搞得好壞無關大局和領導政績,造成了一些普查走過嘗應付差事,普查數據質量很難保證。因此,建議在修訂《統計法》或制定《普查法》的過程中,把普查經費的落實也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予以重視,以法律、實施細則、條例或部門規章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普查經費各級財政、特別是縣一級財政負擔的最低標準,比如人口普查按人口(分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預算普查經費,農業普查按農户預算普查經費,經濟普查按單位(分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預算普查經費,從而把普查經費納入法制化、程序化的軌道,確保各項大型普查經費能夠及時足額到位,工作正常開展,普查數據質量得到有效保證,為研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

標籤: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