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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境保護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重點企業

當前,全國污染減排任務十分艱鉅。國務院頒佈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對推行清潔生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原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辦法(試行)》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細則(試行)》,明確規定了通過清潔生產核算化學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總量減排量的辦法。為進一步發揮清潔生產在污染減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強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明確環保部門在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

清潔生產審核是實施清潔生產的前提和基礎,督促重點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有效促進污染減排目標的實現,是環保部門的職責和任務。各級環保部門要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監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通稱“雙超”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通稱“雙有”企業,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第二批)(見附件1)及原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5〕151號文],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要按照原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要求公佈重點企業名單,督促企業按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促進污染減排目標的完成。各地公佈的重點企業名單和數量,要充分滿足當地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和指標的要求。地方環保部門應將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考核體系,積極推進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開展。

“十一五”期間,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圍繞火電、鋼鐵、有色、電鍍、造紙、建材、石化、化工、製藥、食品、釀造、印染等重污染行業和“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加快推進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各地也可以根據污染減排工作的需要,將國家、省級環保部門確定的污染減排重點污染源企業納入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範圍。

二、抓好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

我部監督和管理全國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工作,將逐步建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公報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要按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實施指南》(試行)(見附件2)的要求,開展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並以此作為核算清潔生產形成的COD、SO2減排量各項參數的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將本轄區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的情況報送我部。

三、加強清潔生產審核與現有環境管理制度的結合

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清潔生產審核與現有環境管理制度的結合。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要考慮清潔生產的相關要求;限期治理企業應同時進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企業,其清潔生產審核結果應作為核准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污量的依據。未能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要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確保完成減排任務。

四、規範管理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機構,提高審核質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廳)要加強對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機構及人員的管理。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機構應按照機構申請、專家評審、省級環保部門推薦、對外公示的程序確定。

對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機構進行定期評審,表彰優秀的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機構。評審內容可包括諮詢機構履行合同情況,在清潔生產審核各階段所起的作用,根據物料、水平衡和能量平衡發現企業清潔生產潛力,獨立提出清潔生產方案的能力及清潔生產審核績效評估。發現諮詢機構不按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或者技術服務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在兩年內不得開展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諮詢服務,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五、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獎懲措施

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其清潔生產審核費用、實施清潔生產方案費用優先享受地方各級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技改資金、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污染減排專項資金和環保專項資金的支持。

對公佈應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拒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不申請評估、驗收或評估、驗收“不通過”的,視情況由省級環保部門在地方主要媒體公開曝光,要求其重新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並依法進行處罰。

我部將組織對全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督導和抽查。對未按要求公佈重點企業名單,不能及時組織實施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及評估、驗收工作,不能按時上報本轄區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工作總結以及下一年度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計劃的地方環保部門,將予以通報。

附件:1.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第二批)

2.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實施指南(試行)

環境保護部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1:

需重點審核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第二批)

序號物質名稱物質來源

1精(蒸)餾殘渣煉焦製造、基礎化學原料製造—有機化工及其他非特定來源

2感光材料廢物印刷、專用化學產品製造、電子元件製造

3含金屬羰基化合物在金屬羰基化合物生產以及使用過程中產生的含有羰基化合物成分的廢物、精細化工產品生產—金屬有機化合物的合成

4有機磷化合物廢物有機化工行業

5含醚廢物有機生產、配製過程中產生的醚類殘液、反應殘餘物、廢水處理污泥及過濾渣

6廢礦物油天然原油和天然氣開採、精煉石油產品的製造、船舶及浮動裝置製造及其他非特定來源

7廢乳化液從工業生產、金屬切削、機械加工、設備清洗、皮革、紡織印染、農藥乳化等過程產生的混合物

8廢酸無機化工、鋼的精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性洗液、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電子元件製造

9廢鹼毛皮鞣製及製品加工、紙漿製造及其他非特定來源

10廢催化劑石油煉製、化工生產、製藥過程

11石棉廢物石棉採癬水泥及石膏製品製造、耐火材料製品製造、船舶及浮動裝置製造

12含有機鹵化物廢物有機化工、無機化工

13農藥廢物殺蟲、殺菌、除草、滅鼠和植物生物調節劑的生產

14多溴二苯醚(PBDE)

多溴聯苯(PBB)廢物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及其他非特定來源

附件2:

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實施指南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指導重點企業有效開展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確保取得清潔生產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規範性,審核報告的真實性,以及清潔生產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有效性等進行評估。

本指南所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是指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驗證,並做出結論性意見。

第三條本指南適用於《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也適用於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根據污染減排工作需要確定的重點企業。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負責監督管理全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開展轄區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環境保護部組織有關技術支持單位和專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開展的轄區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對各省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機構的評估、驗收能力進行考核。

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

第五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編制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2.基本完成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

3.技術裝備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行業政策要求。

4.清潔生產審核期間,未發生重大及特別重大污染事故。

第六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1.企業申請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報告。

2.《清潔生產審核報告》。

3.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出具的清潔生產審核後的環境監測報告。

4.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諮詢服務機構資質證明及參加審核人員的技術資質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七條申請評估企業向當地環保部門提出評估申請(企業需在上交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後1個月內提交評估申請);當地環保部門對申請企業的條件、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將材料逐級上報。省級環保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機構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材料審查、現場評估,並形成書面意見,定期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佈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名單。

第八條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過程

1.閲審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等有關文字資料。

2.召開評估會議,企業主管領導介紹企業基本情況、清潔生產審核初步成果、無/低費方案實施情況、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及計劃等;企業清潔生產審核主要人員介紹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書主要內容等。

3.資料查詢及現場考察,主要內容為無/低費和已實施中/高費方案實施情況,現場問詢,查看工藝流程、企業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記錄、環境監測報告、清潔生產培訓記錄等。

4.專家質詢,針對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現場考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質詢。

5.根據現場考察結果以及報告書質量,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評定,並形成評估意見。

第九條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標準和內容:

1.領導重視、機構健全、全員參與,進行了系統的清潔生產培訓。

2.根據源頭削減、全過程控制原則進行了規範、完整的清潔生產審核,審核過程規範、真實、有效,方法合理。

3.審核重點的選擇反映了企業的主要問題,不存在審核重點設置錯誤,清潔生產目標的制定科學、合理,具有時限性、前瞻性。

4.提交了完整、詳實、質量合格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審核報告如實反映了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企業能源資源消耗,產排污現狀,各主要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況,以及末端治理和環境管理現狀進行了全面的分析,不存在物料平衡、水平衡、能源平衡、污染因子平衡和數據等方面的錯誤。

5.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按照邊審核、邊實施、邊見效的要求,及時落實了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

6.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科學、合理、有效,通過實施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預期效果能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對於已經發布清潔生產標準的行業,企業能夠達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三級或三級以上指標的'要求。

7.企業按國家規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

第十條評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對滿足第九條全部要求的企業,其評估結果為“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估不通過:

1.不滿足第九條要求中的任何一條。

2.清潔生產審核報告質量上存在重大問題,主要指:

(1)審核重點設置錯誤或清潔生產目標設置不合理。

(2)沒有對本次審核範圍做全面的清潔生產潛力分析。

(3)數據存在重大錯誤,包括相關數據與環境統計數據偏差較大情況。

3.企業沒有按國家規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

4.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

第十一條申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後按照評估意見所規定的驗收時間,綜合考慮當地政府、環保部門時限要求提出驗收申請(一般不超過2年)。

2.通過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之後,繼續實施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合格3個月後,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

第十二條申請驗收企業需填報《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申請表》(附表),連同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環境監測報告、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意見、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報告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三條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過程

1.審閲第十二條所列有關文件資料;

2.資料查詢及現場考察,查驗、對比企業相關歷史統計報表(企業台賬、物料使用、能源消耗等基本生產信息)等,對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驗證,提出最終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標準和內容:

1.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報告如實反映了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之後的清潔生產工作。企業持續實施了清潔生產無/低費方案,並認真、及時地組織實施了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達到了“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的目的。

2.根據源頭削減、全過程控制原則實施了清潔生產方案,並對各清潔生產方案的經濟和環境績效進行了詳實統計和測算,其結果證明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達到了預期的清潔生產目標。

3.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自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實施後,企業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污染物減排指標。對於已經發布清潔生產標準的行業,企業達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三級或三級以上指標的要求。

4.企業生產現場不存在明顯的跑、冒、滴、漏等現象。

5.報告中體現的已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納入了企業正常的生產過程。

第十五條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對滿足第十四條全部要求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為“通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不滿足第十四條中的任何一條。

2.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環境和經濟效益的,包括相關數據與環境統計數據偏差較大情況。

四、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費用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安排不低於10%的環保專項資金用於重點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積極爭取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經濟貿易部門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與驗收費用的支持。

五、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負責對全國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對全國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情況及評估、驗收的相關機構進行抽查,並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監督、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每年按要求將本轄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工作情況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十九條承擔清潔生產審核的相關機構和專家要執行迴避制度,不得對其曾經提供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進行評估、驗收。

第二十條公佈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拒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不申請評估、驗收或評估、驗收“不通過”的,視情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保部門在地方主要媒體公開曝光,要求其重新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和驗收,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