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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解工作調查情況小結

人民調解是基層組織化解紛爭的主要方式,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是服務中心、促進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工程。根據市政協常委會的工作安排,11月中旬,市政協專題調研組在劉智勇副主席的帶領下,深入市司法局和蘆溪縣、蓮花縣的部分鄉鎮、村,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有關調解工作調查情況小結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堅持“夯實基層、打牢基礎、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勇於創新,大膽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穩步推進。主要體現在:

1、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進一步完善。

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類人民調解組織867個,其中鄉鎮街調解委員會54個,村(居)民調解委員會720個,企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60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9個,其他調解委員會14個,基本形成了以鄉鎮、街道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和維穩信息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2、人民調解工作水平不斷提高。

一是人民調解工作逐步規範。全市54個鄉鎮基層司法所全部升格為副科級建制,40%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到了有標識、有固定調解室、有印章、有文書檔案、有統一台帳的“五有”要求。

二是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充實。全市各縣區都推行了人民調解員選任制和首席調解員制,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結合農村兩委換屆的機會,選聘了一批羣眾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專職調解員,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調解員5329人、人民調解志願者2200餘人,形成了一支相對穩定的調解員隊伍。

三是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建立了防控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重要情況報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崗位責任制、重大疑難糾紛集體討論、矛盾糾紛信息報告、糾紛調解督辦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調解工作方法不斷創新。

上栗縣各鄉鎮建立了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題的矛盾調處中心,實行“一個窗口接待、一道程序辦結、一套方案考評”,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糾紛調處過程中的相互推諉、敷衍了事的現象;蘆溪縣以典型促工作,今年縣委縣政府組織了全縣的“十佳調解員”評選活動,將人民調解員與全縣的納税大户一起進行表彰;蘆溪縣宣風鎮將人民調解作為自己的一塊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層調解員命名的“楊斌聖工作室”,8個月來,接待羣眾法律諮詢300餘人次,調處各類矛盾糾紛80餘起;蓮花縣高洲鄉將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村民遵紀守法意識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將祭祀先人的祠堂作為法制宣傳的基地,將法律搬入祠堂,在潛移默化中將法律知識滲透到羣眾心中。

4、“三調聯動”初步形成

“三調聯動”是指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對接聯動的工作方法。我市的“三調聯動”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將民事糾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納入調解範圍,建立了訴前告知、訴中委託和吸收人民調解員參與訴訟調解等機制,實現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對接;公安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輕傷害案件、治安處罰案件時,採取輕傷治安案件委託人民調解、複雜糾紛實行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等方式,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良性互動。今年1-10月,“三調聯動”共調處糾紛2183起,辦結1969起。

5、調處領域不斷拓展。

隨着形勢的變化,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已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宅基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拓展到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的土地承包、環境保護、企業改制、醫患糾紛、徵地拆遷等熱點難點問題,,我市市、縣兩級還組建了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三年來,我市年均調解矛盾糾紛1萬餘起,僅今年1-10月,全市各級調解委員會就排查矛盾糾紛8796起,調解成功8604起;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矛盾2442起,調處成功2352起;制止羣眾性械鬥38起;防止羣眾性上訪106起;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逐步顯現。

二、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雖然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1、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仍存在不足。

總體上看,我市各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是重視的,但不可否認,有些部門和領導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所面臨的艱鉅任務及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線”的重要性仍認識不足。雖然我市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做了大量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也湧現了楊斌聖和安源區青山鎮等一批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和全省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但至今為止,我市尚未召開過專門工作會議,對這些經驗進行總結,對這些先進進行表彰。

2、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仍有待加強。

一是管理體制不順。基層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糾紛的主陣地,目前只有蘆溪縣實行了以縣司法局和鄉鎮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垂直管理體制,其他縣區司法所的調解人員經常還要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

二是人民調解組織還存在“空檔”和“盲點”。幾乎所有的民營企業都沒有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一些國有、集體企業由於改制等原因,人民調解組織處於癱瘓狀況。

三是調解員素質有待提高。懂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缺乏,依法調解、熟悉人民調解技巧和方法的調解員不多,有些工作還是依靠個人的威望進行調解,一旦出現複雜的涉法糾紛和突發性矛盾糾紛,就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調處。四是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還停留在司法行政機關內部,與基層法院聯合培訓的機制尚未建立。

3、“三調聯動”對接機制仍有待完善。

“三調聯動”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僅僅依靠司法部門牽頭、協調難度較大。由於缺乏有力協調和相應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信訪等部門開展調解工作更多的還是單打獨鬥、各自為政,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對接還沒有形成。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仍較薄弱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已成為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瓶頸,是調研中普遍反映的'問題。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三部分,儘管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179號)要求,工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市、縣兩級財政均未列入預算。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也難以得到保障,相對而言,蓮花縣的高洲、六市、琴亭等鄉鎮解決得比較好,但也只是從農村村委會幹部的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

三、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隨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糾紛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特點,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針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特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與宣傳,提高全社會對人民調解的認識。

一是要充分認識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有“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之稱的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時、快捷、經濟、簡便等優勢,有專家稱,人民調解與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有利於將大量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民間、解決在萌芽狀態,防止民間糾紛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上訪、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只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和基礎性作用,才能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才能推進社會的穩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調解工作,黨政領導才有精力抓經濟。

二是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在新聞媒體上開設一定的版面和時段,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宣傳廣大調解員作出的無私奉獻和工作業績,通過宣傳,使人民調解成為羣眾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

三是要推廣蘆溪縣的做法,在全市範圍內評選“十佳人民調解員”,堅持每兩年召開一次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宣揚和推廣楊斌聖、廖湘志等一批全國、全省模範人民調解員和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驗,表彰一批人民調解先進單位和個人,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順管理體制,切實加強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

一是逐步理順基層司法所的管理體制。基層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施者,建立以縣區司法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有利於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有利於人民調解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開展以政治理論、法律知識、調解技巧為主要內容的培訓,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法院旁聽等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質和調解技能。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能,積極參與調解員的培訓工作,組織他們旁聽案件審判,安排他們參與庭審前的輔助性工作,並選擇部分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提高其業務水平。

三是改善調解員隊伍結構,廣泛吸收律師、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法官和檢察官擔任兼職人民調解員,逐步培養和造就一支業務能力強、羣眾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調解隊伍。四是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在消費者協會、大型集貿市場等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發展專業性調解組織,以適應新時期化解複雜性矛盾糾紛的需要。

3、完善機制,建立“三調聯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格局。

由市委政法委、綜治委牽頭,協調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門積極探索“三調聯動”的對接模式。湖南的經驗值得借鑑,完善“三調聯動”機制,關鍵要做到“四個統一”:

一是統一組織體系,由市委、市政府兩辦下文,在市、縣(區)、鄉鎮(街道)建立“三調聯動”工作領導機構(聯調處)和辦事機構(辦公室),由政法委書記任聯調處主任,辦公室設在司法局;

二是統一工作模式,既建立訴前引導調解、訴中委託調解、公安派出所移送調解和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組織調解的聯動工作模式;

三是統一工作平台,在縣(區)法院、基層派出所和司法所建立調解室,名稱統一為“某某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某某法院(檢察院、派出所)調解室”;四是統一操作規程,對受案範圍、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工作要求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只有三方積極協調配合,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聯動和對接。

4、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人民調解的性質決定了這是一項需要政府“花錢買平安”、“花錢買服務”的工作,應認真落實國家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精神,將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同時,推廣蓮花縣高洲、六市、琴亭等鄉鎮的經驗,將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納入村委會幹部的補助範圍,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

標籤:小結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