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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十條新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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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工傷保險十條新規有哪些

  新規一、完善符合建築也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

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項目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新規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費方式;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築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新規三、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

  新規四、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係機制;

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新規五、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 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新規六、完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政策;

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 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 願一次性支付.

  新規七、落實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新規八、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新規九、積極發揮工會組織維權作用;

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

  新規十、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

對謊報、瞞報事故和遲報、漏報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