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險公估人考試重點: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障對象
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需根據各自的責任進行相互追償。
(一)物質損失部分的風險保障項目
1.建築工程,
2.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施工機具設備。
4.安裝工程項目。
5.工地內現成的建築物。
6.場地清理費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的風險保障項目
建築工程保險的第三者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限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
(一)物質損失部分的保險責任
1.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單列明的工地範圍內的保險財產,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均予負責賠償。
自然災害包括地震、
2.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的有關費用,保險人也予以負責。這些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不包括被保險人採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並不是自動承保,保險人在承保時必須在明細表中列明有關費用,並加上相應的附加條款。
3.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一定的賠償限額,即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險人以及與工程相關的僱員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在民法項下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包括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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