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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訓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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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訓練題

  背景:

某智能化辦公樓的招標人於2012年10月8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 5家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其中説明,10月12~18日9至16時在該招標人總工辦領取招標文件,11月8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5 家投標人均接受邀請,並按規定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投標人a在送出投標文件後發現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0分鐘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託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於投標人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佈有b、c、d、e 4家投標人投標,並宣讀該4家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本系統技術專家2人、經濟專家1人,外系統技術專家1人、經濟專家1人。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b、d兩投標人分別對其施工方案作詳細説明,並對若干技術要點和難點提出問題,要求其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4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d、c、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投標人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於11月20日將中標通知書以掛號方式寄出,投標人b於11月24日收到中標通知書。

由於從報價情況來看,4個投標人的報價從低到高的依次順序為d、c、b、e,因此,從11月26日至12月21日招標人又與承包商b就合同價格進行了多次談判,結果投標人b將價格降到略低於投標人c的報價水平,最終雙方於12月2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問題:

1.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2. 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的招標投標程序中哪些不妥之處?請逐一説明原因。

  答案:

問題1:

答:在本案例中,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投標邀請書,要約是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問題2:

答:在該項目招標投標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處,分述如下:

1.“招標人宣佈b、c、d、e 4家投標人蔘加投標”不妥,因為投標人a雖然已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加以宣佈。

2. “評標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不妥,因為在7名評標委員中招標人只可選派2名相當專家資質的人員參加評標委員會;對於智能化辦公樓項目,除了有特殊要求的專家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之外,其他專家均應採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評標委員會委員。

3. “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提出具體、可靠的實施措施”不妥,因為按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補充。

4.“作為評標委員的招標人代表希望投標人b再適當考慮一下降低報價的可能性”不妥,因為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5.對“評標委員會確定投標人b為中標人”要進行分析。如果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由評標委員會定標是對的,否則,就是錯誤的。

6.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與中標人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7.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不妥,因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而本案例為32日( 11月20日—12月22日)

  背景: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資。該項目為該市建設規劃的重要項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概算已經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該項目擬採用bot方式建設,市政府正在與有意向的bot項目公司洽談。

為趕工期政府方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因估計除本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外,還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故招標人委託諮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準備分別用於對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業投標價的評定。招標人對投標人就招標文件所提出的所有問題統一作了書面答覆,並以備忘錄的形式分發給各投標人,為簡明起見,採用表格形式見表4-1。

表4-1 質疑答覆備忘錄

序號

問題

提問單位

提問時間

答覆

1

n

在書面答覆投標人的提問後,招標人組織各投標人進行了施工現場踏勘。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招標人書面通知各投標人,由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已從當天開始取消所有市內交通項目的收費,因此決定將收費站工程從原招標範圍內刪除。

  問題:

1.該項目施工招標在哪些方面存在問題或不妥之處?請逐一説明。

2.如果在評標過程中才決定刪除收費站工程,應如何處理?

  答案:

問題1:

答:該項目施工招標存在5方面問題(或不當之處),分述如下:

(1)“為趕工期政府方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不妥.因為本項目尚處在與bot項目公司談判階段,項目的實際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方或實質的招標人尚未確定,説明資金尚未落實,因而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招標人委託諮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不妥,因為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3)“兩個標底分別用於對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業投標價的評定”不妥,因為招標人不得對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採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4)“招標人將對所有問題的書面答覆以備忘錄的形式分發給各投標人”不妥,因為招標人對投標人的提問只能針對具體問題作出明確答覆,但不應提及具體的提問單位(投標人),也不必提及提問的時間(這一點可不答)。按《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而從該備忘錄中可知投標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稱。

(5)“在書面答覆投標人的提問後,招標人組織各投標人進行了施工現場踏勘”不妥,

因為施工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覆投標單位提問之前,投標人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6)“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招標人書面通知各投標人將收費站工程從原招標範圍內刪除“不妥,因為若招標人需改變招標範圍或變更招標文件,應在投標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若遲於這一時限發出變更招標文件的通知,則應將原定的投標截止日期適當延長,以便投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充分考慮這種變更對報價和工期的影響,並將其在投標文件中反映出來。本案例背景資料未説明投標截止日期已相應延長。

問題2:

答:如果在評標過程中才決定刪除收費站工程,則在對投標報價的評審中,應在徵得各投標人書面同意後,將各投標人的總報價減去其收費站工程的報價後再按原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而在對技術標等其他評審中,應將所有與收費站工程相關因素的評分去除後再進行評審。…

如果部分投標人要求撤回投標文件,招標人應予許可,並退還其投標保證金,賠償其相應損失。

如果所有投標人均要求撤回投標文件,則招標人應宣告招標無效,並依法重新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背景:

某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後,對招標文件進行了仔細分析,發現招標人所提出的工期要求過於苛刻,且合同條款中規定每拖延1天工期罰合同價的1‰。若要保證實現該工期要求,必須採取特殊措施,從而大大增加成本;還發現原設計結構方案採用框架剪力牆體系過於保守。

因此,該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説明招標人的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因而按自己認為的合理工期(比招標人要求的工期增加6個月)編制施工進度計劃並據此報價;還建議將框架剪力牆體系改為框架體系,並對這兩種結構體系進行了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證明框架體系不僅能保證工程結構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積、提高空間利用的靈活性,而且可降低造價約3%。

該投標人將技術標和商務標分別封裝,在封口處加蓋本單位公章和項目經理簽字後,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將投標文件報送招標人。次日(即投標截止日當天)下午,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前1小時,該投標人又遞交了一份補充材料,其中聲明將原報價降低4%。但是,招標人的有關工作人員認為,根據國際上“一標一投”的慣例,一個投標人不得遞交兩份投標文件,因而拒收該投標人的補充材料。

開標會由市招投標辦的工作人員主持,市公證處有關人員到會,各投標人代表均到場。開標前,市公證處人員對各投標人的資質進行審查,並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確認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後,正式開標。主持人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投標工期和有關投標文件的重要説明。

  問題:

1.該投標人運用了哪幾種報價技巧?其運用是否得當?請逐一加以説明。

2.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3. 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處?請分別作簡單説明。

  答案:

問題1:

答:該投標人運用了三種報價技巧,即多方案報價法、增加建議方案法和突然降價法。

其中,多方案報價法運用不當,因為運用該報價技巧時,必須對原方案(本案例指招標人的工期要求)報價,而該投標人在投標時僅説明了該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卻並未報出相應的'投標價。

增加建議方案法運用得當,通過對兩個結構體系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這意味着對兩個方案均報了價),論證了建議方案(框架體系)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對招標人有很強的説服力。

突然降價法也運用得當,原投標文件的遞交時間比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僅提前1天多,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為競爭對手調整、確定最終報價留有一定的時間,起到了迷惑競爭對手的作用。若提前時間太多,會引起競爭對手的懷疑,而在開標前1小時突然遞交一份補充文件,這時競爭對手已不可能再調整報價了。

問題2:

答: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簽訂合同的權利: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2)投標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員情況、技術裝備情況、財務狀況等;

(3)投標人目前的狀況:投標資格是否被取消、賬户是否被凍結等;

(4)近三年情況:是否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問題3:

答: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招標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拒收承包商的補充材料”不妥,因為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所遞交的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也就是説,補充文件與原投標文件共同構成一份投標文件,而不是兩份相互獨立的投標文件。

(2)“開標會由市招投標辦的工作人員主持”不妥,因為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人主持,並宣讀投標單位名稱、投標價格、投標工期等內容。

(3)“開標前,市公證處人員對各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了審查”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無權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其到場的作用在於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標文件的合法性),資格審查應在投標之前進行(背景資料説明了該投標人已通過資格預審)。

(4)“公證處人員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不妥,因為公證處人員在開標時只是檢查各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並對整個開標過程進行公正。

(5)“公證處人員確認所有投標文件均有效”不妥,因為該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僅有投標單位的公章和項目經理的簽字,而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應當作為廢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