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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案例分析一

2016年造價工程師《案例分析》專項試題

某工程項目開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進度計劃,如圖3.1所示,該計劃滿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進度計劃中,由於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計劃在開工第25天后進場投入使用)必須順序施工,使用的先後順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業主要求變更設計圖紙,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續時間不變),業主代表及時向承包方發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調整進度計劃,以保證該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調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項費用數據均符合實際)如下:

1、調整方案:將工作J的持續時間壓縮5天。

2、費用補償要求:

(1)工作J壓縮5天.增加趕工費25000元;

(2)塔吊閒置15天補償:600×15=9 000(元);(600元/天為塔吊租賃費)

(3)由於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關機械閒置、人員窩工等綜合損失45000元。

  問題:

1、如果在原計劃中先安排工作E,後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應安排在第幾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較為合理?為什麼?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是否合理? 該計劃如何調整更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應批准補償多少元?

  參考答案

問題1:

答:塔吊應安排在第31天(上班時刻)進場投入使用。這樣安排後塔吊在工作E與工作G之間沒有閒置。

問題2:

答:承包方提出的進度計劃調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調整方案是:先進行工作G,後進行工作E.因為工作F的總時差為30天,這樣安排不影響合同工期,

問題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項費用補償:

(1)補償趕工費不合理,因為工作合理安排後不需要趕工(或工作J的持續時間不需要壓縮5天)。

(2)塔吊閒置補償9000元不合理,因閒置時間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機械閒置補償合理,人員窩工損失補償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調整方案安排時,其閒置時間比原計劃安排多閒置10天,塔吊閒置補償:600×10=6 000(元)。

應批准補償:6000+45000=51000(元)。

  案例分析二

某綜合樓工程項目合同價為1750萬元,該工程簽訂的合同為可調值合同。合同報價日期為1999年3月,合同工期為12個月,每季度結算一次。工程開工日期為1999年4月1日。施工單位1999年第四季度完成產值是710萬元。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成比例以及相關季度造價指數如表5-22所示。

直接工程費及造價指數表:

項目人工費材料費不可調值費用
鋼材水泥集料木材
比例281813794615
1999年第一季度造價指數100100.8102.093.6100.295.493.4
1999年第四季度造價指數116.8100.6110.595.698.993.795.5

1.1999年4月,在基礎開挖過程中,個別部位實際土質與給定地質資料不符造成施工費用增加2.5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4天。

2.1999年5月施工單位為了保證施工質量,擴大基礎底面,開挖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0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3天。

3.1999年7月份,在主體砌築工程中,因施工圖設計有誤,實際工程量增加導致費用增加3.8萬元,相應工序持續時間增加了2天;

4.1999年8月份,進入雨季施工,恰逢20年一遇的大雨,造成停工損失2.5萬元,工期增加了4天。

以上事件中,除第4項外,其餘工序均未發生在關鍵線路上,並對總工期無影響。針對上述事件,施工單位提出如下索賠要求:

(1)增加合同工期13天;

(2)增加費用11.8萬元。

  問題

1.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以下事件可否索賠?為什麼?

2.計算1999年第4季度應確定的工程結算款額。

3.如果在工程保修期間發生了由施工單位原因引起的屋頂漏水,牆面剝落等問題,業主在多次催促施工單位修理而施工單位一再拖延的情況下,另請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事件1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業主提供的地質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是承包商不可預見的。

事件2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索賠不成立,該工作屬於承包商採取的質量保證措施。

事件3費用索賠成立,工期給予延長,因為設計方案有誤

事件4費用索賠不成立,工期可以延長,因為異常的氣候條件的變化承包商不應得到費用補償。

2.1999年4季度工程師應批准的結算款額為:

P=710(0.1 5+0.28×116.8/100.0+0.18×100.6/100.8+0.13×110.5/102.0 +0.07×95.6/93.6+0.09×98.9/100.2+0.04×93.7/95.4+0.06×95.5 /93.4)=710×1.058≈751.75(萬元)

3.所發生的維修費應從施工單位保脩金(或質量保證金、保留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