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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分析建築業掛靠的財税處理與會計分錄

在建築行業中,會涉及到很多關於建築業內掛靠事宜,比如説:證書掛靠,掛靠行情及掛靠費用等等,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下,14項內容全面分析建築業掛靠的財税處理與會計分錄,建築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及其依據。

全面分析建築業掛靠的財税處理與會計分錄

建築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及其依據:

  一、會計核算的原則

建築企業掛靠業務的會計核算的原則是:

(1)以被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不能以掛靠方為會計核算主體。

(2)將掛靠方看成是被掛靠方的一個項目部。

  二、具體的會計核算流程

建築企業掛靠工程的會計核算(以被掛靠方為建築企業一般納税人為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被掛靠方項目部專屬賬户收到掛靠方存入的購買建築材料,特別是購買主材和設備墊資款時:

借:銀行存款-(項目部專屬賬户名稱)

貸:其他應付款-(掛靠人名字)

特別提醒:財税2016 36的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根據以上税收政策規定,自然人無息借款給公司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掛靠人將墊資存入項目部專屬賬户,可以無利息的借款,不徵收增值税。

第二,被掛靠方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根據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被掛靠方憑藉掛靠方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預繳税款完税憑證,並交納税金後,才向發包方開具預收款部分的增值税發票。另外,財政部會計司關於《增值税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第三條“關於企業提供建築服務確認銷項税額的時點”規定: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點早於企業向業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

基於以上政策依據,被掛靠方收到業主或發包方的預付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付款/(1+11%)]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收到業主預付款/(1+11%)×11%]

法律依據:根據財税〔2016〕36號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基於此規定,被掛靠方收到發包方或業主預付的工程款或開工保證金的情況下,被掛靠方必須履行依法在工程所在地的國家税務局預繳增值税。《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税款:

1、一般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税款。

2、一般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税款。

3、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税款。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

1、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税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税款時繼續扣除。

納税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税款,分別預繳。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七條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第(三)項,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時,需填報《增值税預繳税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一)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税人公章);

(二)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複印件(加蓋納税人公章);

(三)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複印件(加蓋納税人公章)。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的規定,如果被掛靠方是總承包方,而且發生分包時,被掛靠方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增值税發票,備註欄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税發票。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税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異地預繳增值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74號)第一條的規定,建築企業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税時,以預繳增值税税額為計税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税適用税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被掛靠方在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税局預交增值税時,掛靠方先墊資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在工程所在地國税局預交增值税,並根據預交的增值税作為計税依據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税及附加,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申報交納。掛靠方憑工程所在地國税局預交税款憑證,和工程所地地税局繳納的附加税費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部進行報銷。被掛靠方的賬務處理如下:

(1)預繳增值税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一般計税時:應預繳税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税時:應預繳税款=預收賬款÷(1+3%)×3%]

貸: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2)掛靠人貸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及附加時的賬務處理

借:税金及附加

貸: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3)掛靠人憑預繳税款憑證回被掛靠方財務部報銷時:

借:內部往來——掛靠人名字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被掛靠方月未結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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