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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乾貨分享:五險一金的會計處理和税務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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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乾貨分享:五險一金的會計處理和税務處理差異

“五險”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員工依法繳納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前三項分企業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後兩項全部由企業繳納;“一金”是指企業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也分企業繳納部分和員工繳納部分。

  一、五險一金會計處理

根據《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報銷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等

其他應付款——代扣社保費個人部分

其他應付款——代扣住房公積金個人部分

對於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也是按照上述辦法進行。

  二、五險一金税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2、《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五險一金税會差異與納税調整

1、五險一金實際繳納的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應做應納税所得額的調增。

2、會計上已經計提進入了成本費用而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應做應納税所得額的調增。

3、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會計提取數的部分,只要符合規定,允許調減應納税所得額。

4、實繳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比例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應做應納税所得額的調增;如果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人不是全體員工,而僅僅是部分人員繳納,則全部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能税前扣除,應做應納税所得額的調增。

5、根據財税〔2013〕70號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可以調減應納税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