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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原則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有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等。那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原則,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離婚財產分割遵循原則有哪些

  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是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二是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三是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是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作為離婚原雙方當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將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同時在協議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逃避共同債務;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逃避應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

  離婚析產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1、均等原則

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事實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距的,一般男方高於女方,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般適用均等分割,隱含着保護無工作承擔主要家務一方的利益,即使無工作一方沒有收入來源,但對對方所得財產有共同的所有權,離婚時適用均等原則,以維護其利益。

婚姻法的實質正義就是要在保護離婚自由的前提下,通過對離婚當事人中弱者的利益予以救濟,對其所受到的損害予以補償,最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而不僅僅是形式上均等分割。因此,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充分考慮男女離婚後的具體情況,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既可以均等分割,也可以不均等分割,對處於弱勢的一方多分割財產甚至分割全部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它強調男女雙方享受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

由於父母離異後給未成年人今後的生活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為了能使子女將來的一個較好的環境裏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子女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財產,以照顧子女的實際需要。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即確立了離婚時報損害賠償原則。

由於一方的上述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受到傷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受到極大的傷害外,在物質上由於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基本上得不到賠償。所以《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保障離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無過錯方獲得物質賠償,還可獲得精神賠償。

  4、經濟幫助原則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此即經濟幫助原則。婚姻法雖然規定了離婚時處於劣勢的一方幫助適用男女雙方,但實質意義上在於保護婦女的離婚權利。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不但在經濟上處於劣勢,而且在傳統文化上和習俗上會遭到特有的困難,導致她們在生活上處於邊緣化境地。這一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

  5、損害賠償原則

我國《婚姻法》在47條還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現實的離婚訴訟中,缺乏誠信的一方總是千方百計地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使離婚時能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而一般情況下,沒有證據意識或缺乏法律意識的人很難拿出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證據。這樣在離婚時能夠被分割的共同財產往往只是應有財產的一半或者更少。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正是體現了公平的理念。

夫妻兩方在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商,達成統一意見後可以簽訂離婚協議,在協議中寫明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兩方提交的證據,依據上述原則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