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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如何開展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審計領域一項全新的課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沒有經驗模式可借鑑;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都需要大膽探索和精心試驗。那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如何開展呢?下面的文章僅供參考!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如何開展

  一、關於審計目標

自然資源稟賦獨特和優越,是一個地方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如果缺乏對自然資本的定量了解,開發利用就有可能造成破壞,生態數量和質量的下降,就會給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系統性風險。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就是防控這種風險。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目前處於探索試點階段,審計目標不宜定位太高。我認為,現階段的目標最多也就四個:摸清資源家底,明確責任意識,完善制度體系,促進生態發展。

(一)摸清資源家底

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和編制自然資產負債表,都是以制度的形式保護環境,首要作用就是通過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的功能,進行貨幣化計算,明晰一定時間內自然資源資產增量、耗量和存量的動態變化,摸清生態家底,為當地經濟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二)明確責任意識

通過審計,明確領導幹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的責任清單,培養領導幹部重視環境的自覺習慣和責任擔當,也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提供決策依據。

(三)完善制度體系

通過審計,促進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建立和執行自然資源資產的保護制度、核算制度、開發利用制度、監督制度和追責賠償制度等,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為構建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提供決策依據。

(四)促進生態發展

通過審計,促進自然資源發展的良性循環,嚴懲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生態環境,達到社會經濟與自然資源共同發展的目標。

  二、關於審計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圍繞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類型有重點地選擇性展開,根據本地具體環境特徵,確定審計內容。根據黃岡自然資源實際,可以重點選擇以下幾個方面開展。

(一)地方黨委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責任機制方面

1、檢查貫徹落實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本地生態建設政策措施情況,瞭解生態建設責任制的簽訂情況。

2、檢查自然資源資產重大決策情況。檢查決策機制的健全性、決策程序的規範性、決策內容的合法性、決策實施的有效性、決策結果的效益性,對自然資源資產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審計,評價執行效果與領導決策責任。

3、檢查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審查有關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評價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狀況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領導的管理責任。

(二)環境保護方面

1、審查環境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當地黨委政府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本區域環保制度措施是否建立健全,有無存在超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管理權限,擅自審批建設項目,盲目引進項目;有無存在不顧長遠利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引進和保護地方利税大户,造成私排亂放等嚴重環境污染問題。

2、審查環境質量情況。檢查省政府下達的空氣質量、飲用水質量、流域水質量等三項環保目標責任指標,各地是否達到要求,特別要關注PM2.5和PM10指標是否超標。

3、審查污染控制情況。檢查污染物總量減排是否超過省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城市污水處理率、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否達到省政府下達的標準要求。

4、審查節能降耗情況。檢查省政府每年下達給各地政府及有關單位的節能降耗指標是否完成。

5、審查排污費等環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規合法。

(三)國土資源資產方面

1、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土地的開發利用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批地用地,區域規劃和城市規劃等建設用地規模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

2、審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上級政府下達的各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是否完成;耕地“佔補平衡”是否真實有效,有無存在佔用水田、良田,用山地、宅基地來充數等虛假平衡問題;建設項目佔用耕地是否實行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控制,有無存在建設用地過快增長,耕地保有量不斷下降的趨勢。

3、審查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審查當地政府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是否科學合理,監管是否到位;有無違反產業政策、超出用地控制標準、低於最低地價標準和向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供地。

4、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礦產資源的開採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執行;禁採區內限期關停的已建礦山是否按期關停;限採區內採礦權是否受到限制、區域是否收縮;保護性礦種年度開採總量是否按照控制指標嚴格執行;有無存在違規越權審批採礦許可證,對無證開採或延期無證開採礦產資源等行為的監管是否到位。

6、審查土地、礦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出讓金、土地整理復墾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採礦權價款等資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擠佔挪用等問題。

(四)林業資源資產方面

1、審查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每年的增長情況是否達到要求,任期目標是否完成。

2、審查年度森林採伐是否控制在限額指標內,有無存在非法採伐問題。

3、審查佔用、徵用林地情況。基礎設施、民生項目及重點建設項目需佔用、徵用林地,是否經過嚴格審核、審批。有無非法佔用林地問題。

4、審查年度造林任務的完成情況。年度綠化工程、人工造林、林木修復補植、退耕還林等任務是否真實完成。

5、審查林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育林基金、森林資源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管理使用是否合規合法。

(五)水資源資產方面

1、審查用水總量情況。當地取用水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用水標準;實際用水總量是否突破了上級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對取用水總量達到、超過控制目標的地區,是否暫停或限制審批建設新增取水項目。

2、審查用水效率情況。是否建立了節約用水獎勵機制;是否加強廢水綜合處理,實現廢水資源利用,減少廢水排放;是否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用水效率低於最低標準或不符合節水要求的項目是否核減用水指標;對重點用水户是否建立監控制度,強化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