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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

導語: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法人財產權問題

有關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主要有以下觀點:(1)所有權説。該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具有所有權的物權,是物權當中的自物權。企業法人財產權是基於企業法人的設立而產生。(2)經營權説。該觀點認為,產權實質上是經營權。法人財產為“準財產”。法人只是利用投資者所提供的財產自主進行經營活動。(3)綜合權説。該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並不為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總稱。(4)代理權説。該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公司為出資者利益而行使的代理權。(5)折衷説。該觀點認為法律上規定的法人財產權,是一種行所有權之實而假經營權之名的折衷性權利。

以上觀點雖各有其合理性,但都沒有徹底界清投資者權利和法人權利,沒有使法人財產權真正獨立,存在對法人財產權認識上的模糊,甚至形成對法人財產的雙重所有權。

造成對法人財產權模糊觀念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三個:一、是所有制的觀念在左右着人們對國家投人到企業資產性質的認識。

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作為股東不能喪失對資產的所有權。二、是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模糊性。《公司法》第4條在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的同時,又規定股東作為公司資本額的所有者享受股東權益,以及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這就從法律上造成了法人財產權的概念不清和性質模糊。三、是深受大陸法系傳統物權和所有權“兩個中心理論”的影響,沒有認識到現代財產關係權利轉化的現狀。

要解決以上問題,徹底歸屬法人財產權的本來含義,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人獨立財產製度,本篇文章認為要廓清以下幾個問題:

  一、法人的獨立人格與法人財產權

法人的獨立人格制度的建立,是近現代企業和公司制度的必然選擇,也是法人享有獨立財產權的理論基礎。

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是指法律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即企業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企業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依據,也是企業法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標誌。在我國法律理論上,一直將權利能力與人格視為同一含義,即:“凡得為法律上權利主體者,皆稱為人,故人的法律上的概念,不得與權利能力分離而思考。從而權利上能力與法律上人格一致。法律上之人格,謂有權利之主體。故權利能力者,與人格者有同一意義。”①賦予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以後,與傳統意義上的自然人企業和合夥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於,它是獨立於投資者的另外一個獨立主體,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對外營業並獨立承擔責任,股東或投資者與法人之間是獨立的主體關係,各自分別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變更並不影響法人人格的變更。既然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從而就應當享有既獨立於公司外部人員,又獨立於公司內部人員的財產權,在此基礎上才能以獨立的名義,自主地進行各種法人活動,並獨立承擔責任。也正因為如此才有了法人財產權的説法。

應當説法律賦予企業法人獨立人格,具有權利能力,就應當具有法人財產權,獨立的人格制度是法人取得財產權的理論基礎。那麼,法人的財產權是否受到限制?這裏牽涉到法人的權利能力是否受到限制以及與自然人權利能力是否平等問題。目前,我國大部分學者認為:我國法人權利能力是一種抽象的資格,權利能力不應當受到企業目的和經營範圍的限制,這種限制只是限制其行為能力。它與自然人一樣,它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應當享有廣泛的權利和義務。

  二、法人財產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

關於法人的財產在理論上不存異議,就企業而言,是指企業獨立的財產,是由企業法人享有的、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企業法人發起人以及企業法人成員的財產。這項財產包括以下特徵:L由企業法人獨立享有;2.獨立於其他社會組織;3.獨立於企業法人發起人財產;4.獨立於企業法人成員的財產;5.企業法人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他人不得侵犯。在這些特徵當中最關鍵的是第5點。

什麼是法人的獨立財產權?他人又如何不得侵犯?這裏要對法人財產權的概念進行界定。關於法人財產權前面已經涉及到多種學説,對於這些學説我認為各有其合理性,對建立我國現代企業財產製度起到推動作用,但存在問題。這反映在以下幾方面:1.經營權説是從兩權分離中出現的概念,其已不能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提出已經遠遠超出經營權的範圍,不能以狹義的經營權來代替現在的法人財產權。2.代理權説忽視了法人財產權的財產權利屬性,它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地位和資格。從權利性質講,法人財產權不可能是非財產權的代理權,因為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要求,它不是以別人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並且經營後果也是由法人自己承擔。3所有權説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強調了企業法人對其財產的實際支配權,甚至認為企業法人財產權就是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企業法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義務,必須對其擁有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擁有財產所有權。但是,財產權和所有權兩個概念的處延是不一致的,財產權的外延顯然大於所有權,所以不能將法人財產權等同於法人財產所有權。4.折衷權説沒有説明法人財產權的性質。5.綜合權説只説明瞭法人財產權的權利種類。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企業法人取得獨立人格理應享有的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它與股權同時產生,並且相互制約。與以往民事權利內容相比,它帶有綜合性,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應當享有的人身權。法人享有廣泛權利的理論基礎在於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能力,這種權利能力是抽象的,是一種取得權利的可能性,法人可以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根據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而產生的一系列權利。概括講企業法人財產權有如下特徵:1.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主體是企業或公司法人。是被賦予法人資格企業或法人為了生產和經營以及獨立承擔責任的需要而享有的一種權利。法人以外的自然人、其他組織,當然也包括出資者股東,都不能作為企業法人財產權利主體。2.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客體是企業的全體財產。它不僅包括股東投人的資本,還包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後所取得的增值財產。3,企業法人財產權作為一種新型民事權利與股權同時產生,並相互制約。它們都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物,法人財產權是從投資者股東對投資的所有權轉化而來,股東由於放棄所有權而取得股權,由於這兩種新型權利天然上的聯繫,以及企業經營的目的,使得這兩種權利必須相互制約。4.企業法人財產權內容帶有綜合性,包括對財產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應當享有的人身權。所以企業法人財產權不是狹義上的財產所有權,它具有吏廣泛的權利內容。5.企業法人財產權歸企業法人獨立享有,具有排他性。法人存續期間,企業法人是其財產權的惟一主體,法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雖然企業的成立依賴股東的股資,但企業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見,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股東、政府以及有關監督機構不能夠通過任何途徑限制或剝奪法人財產權。 關於法人財產權和法人財產所有權的關係值得一提。在強調法人財產權的同時,有一種強有力的觀點,即法人財產權就是要法人享有其掌管財產的所有權或相對所有權。甚至有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財產所有權。關於法人財產所有權的強調,對我國企業制度改革意義重大。比起經營權説及其他學説,它可以進一步明確法人財產的獨立性?使企業能夠獨立支配其財產。但是,如前所述所有權只是財產權的一種,企業法人除了享有財產所有權外,還享有更廣泛的權能,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範圍要大於企業法人所有權,不能因為所有權為核心權就代替財產權,那樣法人財產權的範圍將受到限制,法律上規定的“法人財產權”概念將難以界定,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法人獨立財產製度將難以實現。

企業法人財產權包括企業法人財產所有權,那麼如何認識投資者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的關係?如何認識對法人財產的“~物二權”或者法人財產相對所有權現象寧②按照股權與法人財產所有權相互分立的法律原理,投資者將其所有財產投人企業後,其財產所有權就喪失,剩下的只是一種股權利益,而法人由於獨立人格的存在,其對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財產享有所有權,所以,不應當出現“一物二權”的現象。③之所以在以往的理論上對法人財產權界定不清,甚至出現法人財產所有權與投資者所有權重疊的現象,筆者認為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沒有區別所有制與所有權的關係。所有制是一種經濟和社會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生產力的存在形式和物質生產的社會形式,具有宏觀意義;而所有權是所有者對物的全面支配權利,是法律主體(自然人、法人)作為個體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具有個體和微觀意義,兩個概念有性質上的區別。但是,改革之初的傳統觀念認為,所有制與所有權的性質是一一對應的,所有制的法律實現形式就是所有權,為了不喪失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屬性,對國家或集體投資辦的企業,必須明確國家或集體要享有投資者所有權。由此而造成的弊端在理論和實踐當中都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造成我國國有企業改革裹足不前的重要原因之一。所有權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但並不是唯一的形式。實際上,隨着時代的進步和理論的發展,所有制的法律實現形式已呈現多種權利模式,它雖然以所有權為中介產生,但是還包括股權模式和債權模式等。④所以,不一定強調了所有權就能保證所有制性質不變;二是法律規定上的模糊。特別是1994年的《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人公司的資本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拿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這條規定在模糊地提出了“法人財產權”法律概念的同時,又似乎表明股東是公司資本的所有者,並且更明確地指出國家是公司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享有者。那麼,剩下的法人財產權到底是什麼?由此在法學領域展開了十幾年來的持續不斷的爭論。為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又能夠説明企業法人財產的獨立性,就形成了對法人財產權的多種學説。結果是不但沒有形成企業法人財產的獨立性,反而形成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所有權的重疊。此條的規定當然有其時代背景,因此在我國《公司法》修改工作中此條一定要作調整。

  三、股權與法人財產權

在法學界,關於股權的爭議是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和並存的。這一爭論的關鍵不在於承認或不承認股權,而在於股權與法人財產權的關係,股權的性質是什麼。股權是股東對其出資的企業財產作為最終主人和最終受益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對於這種權利按照大陸法系的思維方式,以物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理論(兩個中心論),以及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很容易將其與法人財產權混合或重疊。多年來,關於股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説:1.股東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雙重所有權))2股東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企業享有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3.股東享有股權(性質為對公司的債權),企業享有對企業財產的法人所有權;4.企業享有對企業財產的法人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但股權性質上“只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對股權性質的探討,筆者的觀點是:無論是什麼樣的權利屬性,都不能是一種所有權,否則將動搖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理論,也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只有企業或公司法人才應享有對公司財產的所有權。

之所以拋不開股東所有權理論,是受大陸法系物權和所有權為中心的“兩個中心理論”的影響,認為權利之源是靜態的物,而所有權是物上權利的核心,誰握有所有權誰就是財產權利的最終主人,其他各種權利都是它派生出來的。所以,股東既然是企業財產的最終受益者,就不應當喪失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兩個中心理論”也在發生變化。隨着二級主體—企業法人的出現,對同一項財產出現了兩重化,即股東入股企業以後,出資財產成了企業財產,股東只能取得企業一定的股權份額。對於這份兩重財產,出資者為了自身利益的實現,必須將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交給企業法人,只有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以後,才能使其掌握的財產實現最大限度的增長,才能使財產的最終主人和受益人得到最大利益。財產權利的這種轉變也是經歷了一個過程的,股東原來對財產的所有權的權能慢慢發生分離和轉化,先將經營權分離出來給經營主體企業,然後將所有權的各項權能轉化為一種股權形式。因此,在現代股份企業中,股東對出資已經放棄了所有權,企業法人取得了法人財產所有權。由於財產的兩重化,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客體是企業所佔有的財產,股權的客體則是權益狀態的財產,這樣就實現了股權和法人財產權的相互獨立和分離,⑥從而也出現了法人財產所有權和股權兩種新型民事權利。

股權與法人財產權雖然相互獨立,但是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制衡關係。企業已真正獨立,但企業的目的是要保證出資者最高利益的實現,所以股東有權利對企業法人實行制約,以保證企業的運營不偏離為出資者創造最高利益的軌道。企業法人對股東的反制約,又是企業獨立並取得良好效益的條件。 權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權利?股東在放棄了所有權後又如何實現對企業的制約?筆者贊同“新型權利説”它將股權界定為:“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依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有財產權利的、具有轉讓性的民事權利。”⑦這一學説最大的特點在於肯定了財產權利的轉化,股權是股東轉讓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的對價民事權利,這就指出了股權在財產權利的歷史演變中的重大意義,使所有權中心論得以變革。另外,此學説指出了股權是一種新型民事權利,它既包括對公司的權利,即自益權和公益權,還包括對股票這種金融資產的處分權利,既包含財產性的權利又包含非財產性的權利。對於股權的界定直接影響到法人財產權的獨立性。以上概念基本上跳出了大陸法系財產權利的“兩個中心理論”,有利於現代意義上股東與企業關係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