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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法制度概述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是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於自然資源法的文章,歡迎閲讀參考:

自然資源法制度概述

  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資源的含義

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基本物質條件,是國計民生的基本保障。

(二)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含義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是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三)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體系

概括起來,我國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個方面的法律法規所構成。首先是綜合資源法。其次是資源行業法,再次是專項資源法,最後是資源保護法。

(四)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原則

(1)重要自然資源公有原則。

(2)綜合利用和多目標開發的原則。

(3)統一規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4)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5)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

  二、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資源的權屬

1.自然資源所有權

我國自然資源法中所規定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基本有兩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和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

(1)土地的所有權。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林權中的所有權。林權中的所有權有兩個層次:森林資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林木所有權可以歸屬於國家、集體及單位、個人。

(3)草原的所有權。草原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水資源的所有權。國家是水資源所有權的唯一主體。

(5)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屬於同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6)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權

(1)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取水權以及與水的利用有關的其他權益。

(2)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探礦權和採礦權。

(3)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林地使用權和林木經營權。

(4)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水面、灘塗養殖使用權和漁業捕撈權。

(5)野生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狩獵權和馴養繁殖權。

3.自然資源權屬流轉

目前我國法律允許轉讓的自然資源權利除土地使用權外還包括礦權和林權。

4.自然資源利用中的補救和補償

資源利用補償不同於資源補救,主要表現在:第一,二者設立的依據不同。設立補救義務是基於資源損害和公共利益損害,目的在於保護資源;設立補償義務的依據是個體利益的損害,其目的在於保護一定社會主體的個體利益。第二,二者的義務內容不同。補救義務的內容是補救資源,補償義務的內容是補償利益損失。第三,二者的履行原則不同,資源補救最終必須實際履行,不能以金錢內容替代;補償義務則可以以金錢內容予以履行。

(二)自然資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資源規劃

自然資源規劃,內容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要包括規劃的現實基礎,規劃所要達到的總目標和分期、分類目標及其分項指標,為實現目標而要採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

2.自然資源調查

3.資源綜合利用

4.自然資源許可

從實施管理的範圍來看,自然資源許可證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三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

  三、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土地管理法是調整土地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權益

土地權益主要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2.土地的利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3.土地的保護

土地的保護是指為了防止土地資源被荒廢、破壞和污染,保護土地數量和質量而採取的積極、有效措施。

(1)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2)國家鼓勵土地整理。

4.建設用地管理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四、水法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防治水害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水法的調整範圍既包括水資源,也包括經過開發利用的商品水和經過工程調節的供水。其中的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不屬於水法的調整範圍。

(二)水法律制度

1.水權

水權是指水的所有權和各種利用水的`權利的總稱。水權包括水的所有權和取水權。

2.取水許可制度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呵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3.水費和水資源費

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和監督。

  五、礦產資源法

(一)礦產資源法概述

礦產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勘探、開採、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礦產資源法主要包括礦權、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勘探、開採、利用、保護等內容。

(二)礦產資源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