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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產地證書的原則

普惠制產地證書(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簡稱普惠制(GSP),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製成品或半製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徵或減徵關税。普惠制於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普惠制產地證書的原則

  實施普惠制必須遵循的三個原則,即:

1、非歧視性原則(NON-DISCREIMINATION)

即把原先稱作落後國家、不發達國家或新興國家統稱為“發展中國家”(DEVELOPING COUNTRIES),亦稱“受惠國”(BENEFICIARY COUNTRIES);而把過去稱作的先進國家或工業化國家一律稱為“發達國家”(ADVANCED COUNTRIES)或“給惠國”(PREFERENTIAL GIVING COUNTRIES)。

2、惠遍原則(GENERALIZED)

即對發達國家由發展中國家所進口的初級產品、半成品及商品實行普遍優惠制,給予普遍的、無例外的、不厚此薄彼的、一視同仁的優惠待遇。

3、非互惠原則(NON-RECIPROCITY)

即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優惠,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發達國家提供反向優惠。

  此外,實施普惠制還應該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1、產地原則(RULES OF ORIGIN)

即指產品必須由受惠國製造,而且規定完全自產。若需有進口原料和零配件者,不得超過成品的40%;並須給予實質性加工,變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產品,才能享受普惠制中規定的關税減免。但所謂經實質的加工,各給惠國都有各自的規定。

2、直接運輸(DIRECT CONSIGNMENT)

是指受惠國出口商品必須直接運輸至給惠國,出口商品不得進入第三國市場,但允許在第三國分類、包裝。 若商品的運輸工具不能直達給惠國而必須轉船時,則須經轉船地的海關封關,以防在運往給惠國途中偽裝,以次充好

3、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A)(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GSP FORM A)

GSP FORM A是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貨物,按照聯合國貿發會議規定的統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的文件,又是給惠國(進口國)給予優惠關税待遇或免税的憑證。凡享受普惠制規定的關税減免者,必須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明書。 普惠制產地證書可由受惠國的商檢機構或權威機構簽發。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已有29個發達國家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他們是:新西蘭、澳大利亞、挪威、瑞士、加拿大、歐洲聯盟十五國、日本、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哈薩克斯坦、土耳其等國。對於這些國家出口貨物,必須申請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書,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税的依據。

自1978年10月我國接受普惠制待遇後,我國政府授權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全面負責普惠制的簽證管理工作,由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具體負責普惠制產地證書的簽發和統計工作。

  國家商檢局的基本職責是:

② 接受申報單位的申請,對申報單位進行考核、註冊;對含進口成份的產品進行原產地標準的調查;對出口企業提交的證書進行審核、簽發;

③ 對申請證書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④ 處理給惠國普惠制主管當局退證查詢的調查和答覆工作;

⑤ 普惠制的簽證統計工作;

⑥ 向出口企業提供宣傳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