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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指制定和執行行政法律規範、依據行政法律規範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必須遵循的最主要、最具有普遍價值的指導原則。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簡單概括為行政法治原則,也稱為依法行政原則,它貫穿於行政法律關係之中,體現行政法的基本價值觀念。一般將其具體展開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應急性原則等基本原則。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牴觸。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時不僅應遵循憲法、法律,還應遵循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合法不僅指合乎實體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1.行政職權必須基於法律的設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其法定的權限內行使職權,任何沒有法律根據的職權都是不應存在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以法定的行政職權為基礎,不合法產生的行政職權不可能構成合法行政。例如,工商機關從事税務管理活動,就是典型的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法定權限不容非法超越,“是否超越職權”是司法審查的一個重要標準。

2.行政職權必須依據行政法律規範行使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照行政法律規範,依據行政法律規範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為行政主體設定的一項義務或職責。而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是統一的。行政主體的職權相對於相對人而言是一種權力;而相對於國家則是一種義務。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既不能違反行政實體規範,也不能違反行政程序規範。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3.行政授權、行政委託必須有行政法律規範的依據,不得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行政職權由法律明文規定的行政機關行使,但由於行政管理事務的複雜性,行政機關有時無法有效率地承擔某些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改由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代為進行管理,能更有效地處理一些技術性或公益性較強的問題。因此,行政法律規範往往規定授權或者委託的形式。行政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授權或行政委託都必須有行政法律規範的明文規定,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主體不僅應當按照行政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範圍作出行政行為,而且要求行政行為的內容要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由於社會事務的複雜多變,使法律無法對所有的行政活動都作出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運用自由裁量權,根據客觀情況採取適當的措施或作出合適的決定。行政主體擁有自由裁量權並不意味着行政主體可以為所欲為,而是要基於立法精神和目的以及社會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觀念來實施。

行政合理性原則和行政合法性原則既有區別又有聯繫。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於行政法的所有領域,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的問題;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於自由裁量領域,主要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通常一個行為如果觸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則,就不再追究其是否存在合理性問題;而一個自由裁量行為,即使沒有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也能引起合理性問題。而且隨着國家立法進程的推進,原屬於合理性的問題可能被提升為合法性問題。

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一個普遍適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立法目的

任何行政法律規範的制定都是基於一定的社會需要,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目的。而行政法律規範授予行政主體某種行政權力都是為了實現該項立法目的。即使沒有成文法的規定,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力時也必須符合立法目的。特別是在行政主體被賦予自由裁量權時,立法目的尤其要進行特別考慮。凡是有悖於立法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適用法律規範平等,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同對待

所謂正當考慮,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某一行政行為時,在其最初的出發點和動機上,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必須客觀、實事求是,而不能主觀臆斷,脱離實際或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追求。如行政機關進行罰款的動機不是為了制裁違法行為,而是為了增加預算外收入,提升本單位人員的福利,就屬於不正當考慮。正當考慮要求行政主體不能以執行法律的名義,將自己的偏見、歧視、惡意等強加於公民或組織,同時要求其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不抱成見、偏見,平等地對待所有行政相對人。相同的事實給予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實給予不同的對待。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道德。

  三、行政應急性原則

行政應急性原則也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它是指行政主體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根本利益,維護經濟與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穩定協調發展,在面臨突發事件導致公共管理危機等緊急情況下特別是進入緊急狀態下,可實施行政應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體規定的行為,也可包括一些沒有具體法律規範甚至停止某些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中斷某些憲法和法律條款實施、或突破一般行政程序規範的行為,同時也為常態下的各種應急準備工作提供指導和依據。

我國公共應急法制建設過去長期滯後的原因甚多,但從思想指導上來看,忽視行政應急性原則在行政法制建設中的應有地位和作用,顯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制約因素或曰理論誤區。對此可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看:

1.運用行政應急性原則符合法治主義的要求

表面看來,在面臨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實施行政應急措施,其中包括一些沒有具體法律依據甚至暫停某些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中斷某些法律規範實施的行為,似乎違背了法治原則;但實際上,這是政府為了國家、社會和全體公民的長遠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選擇,是符合實質法治主義要求的、利大於弊的危機管理舉措,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化解危機因素,恢復和維持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從根本上維護公民權利。

2.實施行政應急措施不得突破某些法治底線

政府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需要運用行政緊急權力,採取一系列緊急措施,必要時還可中斷某些法律規範的實施,甚至暫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憲法權利,具有極大的優先性、緊急性、強制性和權威性,因而也具有恣意和濫用的特殊條件和極大可能,必須對其加以有效的監督和約束,使其不突破一些基本的法治底線,例如不得限制和剝奪生命權、語言權、宗教信仰權等基本人權。

3.通過程序法制來控制行政緊急權力行使過程

緊急情況下的特別行政程序等程序約束,乃是最有效的行政緊急權力約束機制之一,這也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要求。針對特殊和緊急情況的行政法治需要,在將要制定的我國行政程序法典中專門設立若干緊急程序條款,來規範緊急行政行為,乃是一種有效的辦法。相應地,行政應急性原則的運用還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救濟機制作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