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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違約責任的知識點,歡迎參考!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概念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的特徵是:

1.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屬於法律責任的一種。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其種類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違約責任屬於法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不同於因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除違約責任外,因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還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民事責任、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合同擔保的民事責任等。違約責任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為成立的條件。如果當事人沒有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律規定的義務,就不構成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只在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產生,對於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並不發生違約責任,儘管根據約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為合同的履行主體,但由於該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所以違約責任仍然由債務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可見,不論是在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場合,還是在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場合,均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4.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一種法律責任,在《合同法》中設有專章規定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在具體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約定違約責任,也可以不約定違約責任。如果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則可以發生效力。

5.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設立違約責任的目的主要在於補救債權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利益損失,給予違約方一定的經濟制裁。所以在違約責任的形式上不採用如賠禮道歉一類的非財產性責任。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依據一定的事實狀態確定責任的歸屬。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一定的歸責事由確定違約責任承擔或責任歸屬所依據的法律原則。一般包括嚴格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一)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是:

①嚴格責任原則屬於客觀歸責原則,即只要違約行為發生,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非違約方無須就違約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方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②它不同於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只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而過錯原則承認“無過錯即無責任”,一旦違約方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即主觀歸責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應以該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作為確定違約責任構成的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

我國《合同法》雖然在《總則》中就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嚴格責任,但過錯責任原則在“分則”的具體規定中亦有體現。如《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白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所規定的“保管不善”即為保管人的過錯,“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意味着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時就應承擔責任。可見,在違約責任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通常採用過錯推定的方法加以證明,受害人並不承擔舉證責任。

  違約行為

(一)違約行為的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時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特點是:

①違約行為的行為人是合同當事人,這是合同的相對性規則決定的;

②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義務。合同義務主要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具有任意性。對約定義務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但是,對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但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的違反,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

③與合同義務對應的是合同債權,對合同義務的違反必然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二)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行為的形態主要有不作為的違約和作為的`違約兩種。

不作為的違約,是指合同約定有作為的義務,而義務人不作為即為違約。如債務人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積極履行債務,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即違約。所謂不履行,是指當事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雖然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是履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適當履行具體包括質的不當(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量的不當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和履行時間不當(提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等。不作為的違約行為是違約行為的主要表現形態。

作為的違約,是指合同約定有不作為的義務,而義務人違反約定作為的情況,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在承租人租用房屋時,不得飼養寵物,而承租人違反該約定飼養了寵物,這就是作為的違約。

就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如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是一種毀約行為。實踐中可能表現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對方當事人表示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不履行合同義務;後者是指在履行期到來時,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實際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發生的違約。上述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就屬於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後果有所不同。預期違約可能造成非違約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實際違約則可能造成非違約方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兩者在損害賠償的範圍上是不同的。

  主觀過錯

在違約責任的構成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在我國《合同法》中並沒有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但是在理論上仍然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其意義在於,體現對違約行為的譴責,有利於根據過錯程度來劃分違約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大小的確定、混合過錯的運用以及免責條款效力的適用等。

過錯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其違約行為所表現出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違約責任中的過錯通常是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即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主觀過錯不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只有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否定違約責任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