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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在第七章專門規定了違約責任的多種形式。這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違約責任的知識點,歡迎參考!

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考點: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繼續履行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繼續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後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繼續履行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和延伸,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後的一種補救措施。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有違約行為發生 繼續履行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存在的,它與繼續性的合同中的非一次性的履行義務是有本質區別的,履行義務不等於承擔法律責任。而繼續履行則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所以只有在違約發生時才可適用,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問題。

2.有債權人的請求 要求繼續履行是債權人的權利。是否要求繼續履行應由債權人根據其實際的需要做出選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只有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才能作出強制債務人繼續履行的裁決。

3.繼續履行不違背合同的性質和法律規定 繼續履行的債務一般是非金錢債務,對於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不能適用繼續履行。

4.債務能夠繼續履行 一方面債務人具有繼續履行的能力,另一方面債務的標的適於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不至於造成債務人的過重經濟負擔。

繼續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債務,即債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也可以是合理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修理、更換、重作等違約責任。

  二、支付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概念和特徵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的法律特徵是:

1.違約金的根據是當事人的約定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產生違約金的責任形式。違約金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是關於違約金數額的條款並不是絕對不變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的數額予以增加或減少。

2.違約金條款具有從合同的性質 違約金以主合同的存在為條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違約金條款便不能發生效力。當然,違約金條款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當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合同解除時,非違約一方仍然有權根據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3.違約金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條款 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則不發生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二)違約金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可見,違約金具有雙重效力,即對違約行為的懲罰效力和對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非違約一方利益損失的賠償效力。

1.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又稱為固有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違反合同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懲戒,不以損害事實為前提,只要違約事實存在,就應當支付違約金,造成對方損害的.,還應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1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裏所規定的就遲延履行部分約定的違約金即屬於懲罰性違約金。這裏應注意的是,作為合同擔保方式之一的定金對違約方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在具體合同中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定金條款的適用問題,應按《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懲罰性違約金與定金的罰則並不能並用,只能選擇其一。

懲罰性違約金的支付,應按合同的約定。當事人約定概括性懲罰違約金的,其支付的金額應與違約的程度相適應,當事人根本違約的,應支付全額的違約金,而非根本違約的,只需支付與違約部分相適應的違約金。

2.賠償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即賠償額預定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的違約金作為損失的賠償金。賠償性違約金以損害事實的出現為前提,造成損失的,需要支付違約金,沒有損失的,不支付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的支付,應與損失額相適應,而不能機械地按約定的數額支付。《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三、違約損害賠償

(一)違約損害賠償的概念

《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由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該法律責任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點:

1.損害賠償是一種違約責任 損害賠償是對由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對方當事人利益損失的賠償,這一特點使其區別於由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2.損害賠償責任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 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彌補或填補因違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由於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受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如果只有違約行為但沒有造成損失的則不能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也可以在實際損失造成後由受損失的一方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4.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使賠償的數額基本上相當於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

(二)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

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是指對於損害賠償額在一定條件下加以、限制的的規則。對賠償額加以限制意味着不是所有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所出現的利益損失都能得到賠償。違約損害賠償的限制原則如下:

1.可預見原則 《合同法》第113條中規定,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表明,只有當違約方所造成的損失是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違約方才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是不可預見的,則違約方不負賠償責任。

2.過錯相抵原則 過錯相抵是指在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適用過錯相抵原則時,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來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