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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票據結算

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票據結算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1、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2、票據當事人:(1)基本當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2)非基本當事人承兑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3、票據行為:出票、背書、承兑、保證(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4、票據權利(1)付款請求權,(2)票據追索權,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判)

5、票據喪失救濟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1)已承兑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2)掛失止付並不是票據喪失後採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行的預防措施,最終還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票據時效:支票——6個月;匯票——2年

  (二)支票★★★——即期票據、委託票據

1.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轉帳支票只能用於轉帳。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帳。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2.使用範圍:單位和個人在同城各種款項結算。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所有的提現的票據都不能背書轉讓)

3.支票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相對於商業匯票少收款人名稱)。

(2)相對記載事項:出票地、付款地((相對於商業匯票少付款日期)。

(3)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4)非法定記載事項(合同號、用途)——不具備匯票上的效力。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過付款提示期的,出票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僅開户銀行不會受理付款★

5.辦理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其預留銀行的簽章,該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

(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中國人民銀行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於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三)商業匯票★★(單位之間可以使用,個人不得使用)

1、記載事項:絕對事項:所有的簽章(出票人簽章、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承兑人簽章、保證人簽章)。相對事項:所有的日期,除了出票日期外的其他日期(包括付款日期——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背書日期、承兑日期——法定承兑期3天的最後一天、保證日期)

2、提示期限:

(1)承兑提示期:定日匯票、出票後定期匯票在到期日前承兑;見票後定期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個月內承兑。付款日期不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無須承兑。

(2)付款提示期:有到期日的(定日匯票、出票後定期匯票、見票後定期匯票),到期日期10天內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從出票日期起1個月內提示付款。(注意:超過付款提示期,承兑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也不得因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而拒絕付款)★★★

3、附條件的效力:★★★

(1)背書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條件無效,不影響背書效力。(多頭背書和部分金額背書,背書無效)。(2)承兑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兑。(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條件無效,不影響保證責任的承擔。

4、背書禁止:

(1)任意禁止:①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保證責任。★★ ②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法定禁止: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提示期的★★

5、保證

(1)商業承兑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擔當。

(2)票據保證是一種書面形式,必須作成於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並“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於票據保證。

(3)保證責任:①匯票保證人對票據承擔連帶責任。②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③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後,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四)銀行匯票

1、概念 :銀行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支票是確定的金額)

2、使用:單位或個人在異地、同城或統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是同城)

3、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2)相對記載事項:出票地、付款地(3)非法定記載事項:簽發原因或用途、交易的合同號,但不具備票據效力。

4、提示付款期限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2)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出票銀行仍應承擔付款責任。

5、辦理程序(1)申請。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2)出票。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後簽發銀行匯票。用壓數機壓印的匯款金額並加蓋印章,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併交給申請人。(3)申請人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交付給收款人

6、兑付的基本要求

(1)持票人向開户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也不得再背書轉讓。(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4)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於出票金額的,其多餘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5)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付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屆滿後1個月後辦理。

  (五)信用卡與匯兑

1.信用卡

(1)按是否向髮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可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2)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信用卡只限於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借。(3)銷户(45天/2年)。

(4)單位卡使用(存現、提現均不可)★★

單位卡賬户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户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户。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並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5)銀行信用卡享受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最低還款額待遇:當月透支額的10%★★

2.匯兑

(1)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兑分為信匯(郵寄方式)和電匯(電報方式)兩種。同城、異地均可,單位、個人均可(2)匯兑回單不作為款項入賬的證明,收賬通知才是。(判斷)(3)匯兑的撤銷——匯出銀行尚未匯出。(4)退匯: ①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立即辦理退匯。②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