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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税務的處理

資產轉讓是改善經營,提高整體資產產出能力的客觀需要。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資產產出能力不僅取決於對資產的合理利用,而且取決於資產的優化配置。下面一起來看看案例:

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税務的處理

某纖維有限公司由於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破產。該公司對其所屬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等以整體轉讓不分拆的方式,通過市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整體轉讓,並取得轉讓收入14000萬元。當地税務部門得知此信息後,要求該企業破產清算組就轉讓收入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其財務人員認為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此項破產收入應優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相關社保費用,然後才是破產人所欠税款,並認為此種產權轉讓應該免徵營業税與增值税。

  首先,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新增加的税收不同於破產企業原來所欠税款。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相應順序清償。企業破產清算組在轉讓作為財產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獲得變價收入時,發生了應税行為,產生了納税義務,按税法規定,應當進行納税申報。而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是為了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伴隨着資產的處置而發生的,又因處置資產而產生的税款支出屬於破產費用,所以,這部分新增加的税收應當從處置破產財產取得的價款中優先支付。

  其次,資產轉讓與產權轉讓税收政策操作不同。

資產轉讓是指實物資產所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一種有償交換關係,是一種以實物形態為基本特徵的出賣財產收益的行為。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深圳愛都酒店轉讓經營權及全部資產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7]573號)的規定,該公司全部資產的轉讓,其實質是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轉讓,因此,這種轉讓符合營業税現行有關銷售不動產徵税規定和增值税有關銷售貨物徵税的規定。其全部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税。附屬於公司並隨同轉讓的動產(工程物資除外),應併入不動產部分,一併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税。

而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產權不徵營業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16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應徵收營業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税貨物的轉讓,也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不徵收增值税。

從上述文件的相關規定可知,破產企業處置資產中的新增加的税收不同於破產人所欠税款,而資產轉讓不同於產權轉讓,涉税徵免有着不同的操作性規定,就本例而言,基於該公司整體轉讓不分拆的方式,故應就全部資產轉讓收入14000萬元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税700萬元(14000×5%)。

  延伸閲讀:固資定期更換的配件如何入賬

【問】企業在對固定資產定期更換配件時,如果替換配件的成本滿足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條件,如何處理?是不是所替換配件的成本金額較大的需確認為固定資產?

【解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六條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二、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規定:“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後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如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定期更換配件的後續支出,應該按照《固定資產》準則關於後續支出的規定進行處理。一般講,後續支出劃分資本性支出或費用化支出是以是否符合準則的固定資產確認的條件為依據,而不是以金額的大小為標準。

需要説明的是如果屬於費用化後續支出,根據“6602管理費用”科目核算説明“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的規定,企業定期更換相關配件的後續支出,應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