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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解讀

2016年12月9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佈了《關於發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共同制定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本《指引》是基於控制融資回購的結算風險、降低迴購槓桿的目的而制定的,對風險控制有更高的要求。現本所對《指引》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解讀的知識,歡迎閲讀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解讀

  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一)合格投資者:個人投資者禁止參與債券回購

根據《指引》第七條,目前可以參與融資回購交易的合格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且《通知》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了個人投資者不得再繼續參與融資回購交易;與9月9日公佈的《指引》徵求意見稿相比,合格投資者範圍刪除了QFII與RQFII,意味着這兩者也不能參與上述融資回購交易。

過渡安排:個人投資者應當自《指引》發佈之日(即2016年12月9日)起12個月內了結全部融資回購交易,且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餘額。

(二)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指引》明確要求參與機構在辦理回購交易結算業務前,應與合格投資者簽署債券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並要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同時要求辦理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引,保持對投資者的信用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持續跟蹤,並且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確保投資者持續符合合格投資者資質要求。

  二、風險控制指標

 標準券使用率:不超過90%,與原規則相同。

 槓桿率:未到期金額不得高於證券賬户中的債券託管量的80%。

其中:

1、債券託管量的資產:全部債券類資產(包括利率債(如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信用債(如企業債、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化產品))、及符合入庫標準的債券型基金產品。

2、調整係數:

利率債——按面值直接計算託管量;

信用債——按面值*0.85計算託管量;

債券型基金——按份額面值*0.85計算託管量。

3、槓桿倍數:

利率債——最高可融入4倍資金;

信用債、債券型基金——最高可融入3.4倍資金。

過渡安排: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融資回購主體,應當在《指引》發佈後6個月內改正,且在此期間不得增加融資回購交易未到期金額。

 集中度:債券主體評級為AA+級、AA級的信用債入庫集中度佔比不得超過10%,即單個融資回購主體在上海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單邊申報提交入庫的前述單隻質押券總量,不得超過該債券全部已發行尚未償還總量的10%。

過渡安排:對於已提交入庫、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質押券,回購融資主體應當自《指引》發佈之日起8個月內,將其入庫集中度佔比調整至15%以內;並在12個月內,將其入庫集中度佔比調整至10%以內。在調整至符合規定前,回購融資主體不得以該債券新增入庫。

  三、回購融資主體的認定

根據《指引》的界定,回購融資主體以證券賬户為單位進行認定。持有多個證券賬户的,按照證券賬户註冊資料中的“賬户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的原則,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註冊資料以T-1日日終為準)。對於證券公司客户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户以及企業年金賬户,考慮到可能分屬不同的產品管理人,因此以證券賬户認定回購融資主體,不進行合併計算。

對於證券公司經紀客户,按照投資者在單一證券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户合併計算,認定同一回購融資主體。

  四、風險管理要求

開展經紀業務的券商、託管結算業務的託管人,以及開展自營融資回購業務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作為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保險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都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並且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綜合考慮回購規模、回購未到期金額與債券託管量佔比、標準券使用率、入庫集中度佔比、流動性情況等因素進行監測並控制。

信息報送要求:《指引》規定參與機構應當加強對回購融資主體信用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定期將相關數據指標報送中登公司、證券交易所。

參與機構應當報送的數據指標:包括但不限於回購業務的規模、槓桿、資產負債情況、流動性以及流動性管理手段等。對於產品類回購融資主體,參與機構還應當報送產品要素、合同要素、投資範圍、投資標的等數據指標。報送要求和時間由中登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另行規定。

  五、總結

本次《指引》按照經紀、託管、自營三種交易結算模式,分別對各交易參與人、結算參與人以及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回購業務,提出了明確的風控管理要求,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降槓桿,控風險。《指引》發佈後,除上述特別提及的外,對於不符合《指引》其他規定的,參與機構、回購融資主體需要在3個月內(即2017年3月9日之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