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與承銷知識要點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債券發行與承銷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閲讀瀏覽。
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
(一)公開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方式是通過投標人的直接競價來確定發行價格(或利率)水平,發行人將投標人的標價自高價向低價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發行人從高價(或低利率)選起,直到達到需要發行的數額為止。因此,所確定的價格恰好是供求決定的市場價格。我國國債發行招標規則的制定借鑑了國際資本市場中的美國式、荷蘭式規則,並發展出混合式招標方式,招標標的為利率、利差、價格或數量。
(二)承購包銷方式
承購包銷方式是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簽訂承購包銷合同,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是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的。
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一)記賬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1)招標發行
(2)遠程投標
(3)債券託管
(4)分銷。
(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
憑證式國債是一種不可上市流通的儲蓄型債券,由具備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的機構承銷。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一般每年確定一次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資格,各類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憑證式國債承銷團。財政部一般委託中國人民銀行分配承銷數額。
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一)國債銷售的價格
在傳統的行政分配和承購包銷的發行方式下,國債按規定以面值出售,不存在承銷商確定銷售價格的問題。
(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
(1)市場利率
(2)承銷商承銷國債的中標成本
(3)流通市場中可比國債的收益率水平
(4)國債承銷的手續費收入
(5)承銷商所期望的資金回收速度
(6)其他國債分銷過程中的成本
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
地方政府債券也被稱為市政債券,是指地方政府憑藉自身信用、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為前提而籌集資金的債務憑證。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和承銷可以分為兩種:
(1)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目前,我國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採取合併名稱、合併發行、合併託管的方式。
(2)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所謂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
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兑付的有關規定
(一)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
1.政策性銀行
這裏所指的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最近3年連續營利;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健全有效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2)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的合格專業人員。
(3)依法合規經營,符合中國銀監會有關審慎監管的要求,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4)財務公司已發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100%,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5)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經營狀況良好,申請前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營利預期。
(6)申請前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撥備充足。
(7)申請前1年,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8)近3年元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9)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
(10)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
(2)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和管理的合格專業人員。
(3)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兑換貨幣,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兑換貨幣。 (4)資產質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資產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資產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
(6)淨資產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7)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營利,最近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營利預期。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所發行金融債券1年的利息。
(9)風險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
(10)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1)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5.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二)申請金融債券發行應報送的文件
(1)政策性銀行。
(2)除政策性銀行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三)金融債券發行的操作要求
(1)發行方式
金融債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可以採取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
(2)擔保要求
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沒有強制擔保要求;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需要由財務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擔保能力的成員單位提供相應擔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免於擔保的除外;對於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3)信用評級
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後,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
(4)發行的組織
發行金融債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以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金融債券。
(5)異常情況處理
一次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金融債券,如果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備案文件時進行書面報告並説明原因:發行人業務、財務等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控制人變更;發行人作出新的債券融資決定;發行人變更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是否分期發行、每期發行安排等金融債券發行方案變更;其他可能影響投資人作出正確判斷的重大變化。
(6)其他相關事項。
(四)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與兑付
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為金融債券的登記、託管機構。金融債券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向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由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及時辦理債券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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