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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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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具備下列條件的投資者: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1.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

(2)募集資金的投向;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

  2.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

(2)期限;

(3)利率及付息規定;

(4)債券的評級;

(5)債券的擔保;

(6)債權代理人;

(7)法律意見;

(8)豁免事項;

(9)債券的承銷組織;

(10)發行失敗及其處理。

  (一)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註冊資本在1 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淨資產在2 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

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

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的。

  (二)條款設計要求及其他安排

  1.發行規模

證券公司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界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其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在此限定規模內,具體的發行規模由發行人根據其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狀況自行確定。公開發行的債券每份面值為100元;定向發行的債券應當採用記賬方式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每份面值為50萬元,每一合格投資者認購的債券不得低於面值100萬元。發行債券可按面值發行,也可採取其他方式發行,具體方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2.期限

證券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

  3.利率及付息規定

證券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人與其主承銷商根據信用等級、風險程度、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企業債券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

  4.債券的評級

發行人應當聘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對其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對跟蹤評級作出安排。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對評級結果的客觀、公正和及時性承擔責任。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5.債券的擔保

行人應當為債券的發行提供擔保。為債券的發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證應當是連帶責任保證;為債券的發行提供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公開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的總額。定向發行債券的擔保金額原則上應不少於債券本息總額的50%;擔保金額不足50%或者未提供擔保定向發行債券的,應當在發行和轉讓時向投資者作特別風險提示,並由投資者簽字。

  6.債權代理人

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權代理人。聘請債權代理人應當訂立債權代理協議,明確發行人、債券持有人及債權代理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説明書中明確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權代理協議。發行人可聘請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等機構擔任債權代理人。

  7.法律意見

發行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參照中國證監會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律師應當針對債券的特點,重點對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方案、發行條款、擔保、信用評級、專項償債賬户、債權代理人、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明確發表法律意見。

  8.豁免事項

定向發行債券,擬認購人書面承諾認購全部債券且不在轉讓市場進行轉讓,經擬認購人書面同意,發行人可免於信用評級、提供擔保、聘請債權代理人。債券只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轉讓雙方應當在協議中就該債券的轉讓限制和風險分別作出明確的書面提示和認可。

  9.債券的承銷組織

發行人應當聘請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組織債券的承銷。定向發行的債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由發行人自行組織銷售。債券的承銷可採取包銷和代銷方式。承銷或者自行組織的銷售,銷售期最長不得超過90日。債券發行結束之前,發行人不得動用所募集的資金,主承銷商和債權代理人負有監督義務。

  10發行失敗及其處理

公開發行的債券,在銷售期內售出的債券面值總額佔擬發行債券面值總額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滿足債券上市條件的,視為發行失敗。若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認購人。

  每日一練

1.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 )。

A.證券公司債券

B.商業銀行次級債

C.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

D.中央銀行票據

答案:A

解析:證券公司依法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證券公司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含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索償排在存款和其他債券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券。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2. 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應符合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不低於( )。

A.20億元

B.10億元

C.5億元

D.1億元.

答案:B

解析: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應符合的要求是:發行人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產

不低於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