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概念: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涵
指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自身的适宜性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和农业生产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寻求最佳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部署和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与实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有限的资源,在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部门间的分配,有五个要素:一个是土地的数量;第二个是质量;第三个时间;第四是个空间;第五个是用途。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村镇规划的关系
在土地利用上,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的审批权限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
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包括农地非农化的管制和农地农用的管制两方面,坚持“农地、农有、农用”的原则,限制农地非农化,鼓励维持农用,包括用地指标管制、现状管制、规划管制、审批管制和开发管制。
(六)“三界四区”的内涵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三条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类空间管制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以外、扩展边界以内,满足规划期内不可预见发展需求的区域。
限制建设区,是指基本农田、自然灾害高风险区、水源涵养区等一般不安排开发建设的区域。
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价值而必须禁止安排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项目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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