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通知
關於印發《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
豫人社職稱〔2011〕15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和我省深化職稱改革的有關精神,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豫人職〔2005〕5號)(見附件)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促進高素質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職稱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我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社會組織中現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與職務聘任相分離。
第四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客觀公正、激勵競爭、社會公認、業內認可的原則,注重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技術水平、業務能力與工作業績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申報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高級會計師資格業務考試並符合國家和我省要求。
(四)近五年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五)身體健康,能夠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歷及資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會計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並獲得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
(二)會計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並獲得碩士學位後並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
(三)會計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9年,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
(四)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或專業,但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可以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須通過考試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滿7年,其中本科及以上學歷破格申報人員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較同等學歷正常申報人員增加2年,本科學歷以下破格申報人員須畢業後從事會計或相關專業工作滿15年。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八條 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統、紮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二)瞭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和國內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
第九條 工作能力和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過省或省轄市(包括行業或系統)執行的財會財税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
(二)全省行業性或省轄市地區性財會、財税改革工作的主要設計者或組織者。
(三)制訂過大、中型企業或較大規模的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辦法。
(四)主持、指導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較大規模的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
(五)主持過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大中型企業財務及税務諮詢、策劃等大型項目。
第十條 論文論著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條:
1、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3篇(每篇字數不少於2000字,下同)。
2、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並公開出版有較高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3萬字。
3、獨著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並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或相關論文2篇。
第十一條 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完成國家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轄市(廳)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通過課題下達單位鑑定(驗收)。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編寫(制訂)省轄市及以上(包括行業)執行的財會、財税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或所主持制訂的縣(處)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財務、會計管理辦法,被有關單位採納實施後效果顯著。
(三)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税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經省轄市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成績突出。
(四)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所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建議被廳(局)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採納,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受到上級部門認可。
(五)主持或參與完成大中型企業的'改制、資產重組、清產核資等工作,提出的建議、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六)主持或參與企業上市中的資產評估、產權界定、股權設置等工作,企業成功上市。
(七)承擔或作為主要工作人員參與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或3項省轄市(廳)級重點攻關項目或重點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評估報告,通過項目下達單位鑑定(驗收)。
(八)近5年來,每年至少主持過1個廳(局)級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驗、專項審計工作或税務、財會諮詢、策劃等大型項目並被採納。
(九)工作業績突出,被省轄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或被省級及以上業務行政主管部門評為會計或財務工作先進個人,或被授予省轄市(廳)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市管優秀專家等學術技術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為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不符合學歷或專業要求,但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經省職稱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破格申報。破格申報人員除專業理論水平、論文論著符合要求外,須具備業績成果條件中的三條。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條件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的要求應同時具備。
第十四條 申報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經歷、論文論著和業績成果,系取得會計師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主要是指量化的效果、效益,須交驗所在單位意見和省轄市以上財政或税務等綜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等須提供領導簽發的文件原件,“意見建議”等須提供所提意見建議原件及採納單位的證明。
第十七條 正式出版的著作是指具有ISBN書號的著作。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是指具有CN刊號的會計或經濟管理相關專業學術刊物(含學報),不含增刊、專刊、特刊等形式的刊物。獲獎成果須同時提交獲獎證書、結項證書及相關批文。宣讀論文須提供宣讀證書及論文彙編。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的“相關專業”包括財務、財政、税務、審計、金融、工商管理等專業:“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指審計師和財政、税收專業的經濟師。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計算到申報當年年底。參加工作後取得非全日制後學歷的人員,其取得學歷前的從事專業工作年限折半計算。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原河南省人事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豫人職〔2005〕5號)(見附件)同時廢止。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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