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務 > 高級會計師

安徽省2016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標準條件通知

  財會〔2016〕1203號

安徽省2016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標準條件通知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省屬各企業,中央駐皖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徽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評審標準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激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幹事創業熱情,健全和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名稱: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採取評審、答辯和考察相結合的方式。

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採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考試併合格後,在成績有效期內申報。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五條 評審工作遵循科學規範、客觀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拔過程既要重視業務能力,又要重視政治素質;既要重視理論水平,又要重視工作業績;既要堅持基本條件,又要體現行業差別。

第六條 對在會計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職稱外語、職稱計算機等條件限制,破格申報評審會計專業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七條 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適用於全省各類單位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已取得與會計相近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申報評審會計專業相應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九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堅守會計誠信,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創新開拓,努力進取;為本單位和會計行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條 近五年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或稱職)以上等次並由所在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書。

第十一條 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報評審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還須持有有效期內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按照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職稱外語等級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皖人社祕〔2015〕238號)規定執行;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由各用人單位根據崗位實際自行規定。

第十三條 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四章 學歷及資歷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需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學歷資歷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2.獲得碩士學位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取得會計師資格後,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4.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後,從事會計工作滿10年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滿5年;或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會計工作滿15年,並取得會計師資格滿5年。

第五章 能力業績條件

第十六條 正高級會計師

(一)能力條件

具備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創新能力、溝通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等,能解決會計、審計和財務管理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能指導和管理一個單位或部門的專業工作。

(二)工作經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連續擔任大中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3年以上。

2.連續組織、指導本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財會管理工作3年以上。

3.連續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夥人或項目負責人5年以上。

4.連續在大型企業或省級以上事業單位財務崗位從事財務管理、會計、績效評價、內部控制、預算等重要管理工作5年以上,且會計理論成果豐富,在行業內得到認可。

(三)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主持或制定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人員管理制度等,規範會計核算基礎,或建立並完善單位內部控制體系、預算體系和成本控制體系等,並經實踐驗證運行有效,或擬定單位財務發展戰略,保障單位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企業效益良好。

2.主持企業上市、改制、重大兼併、重大重組或重大清產核資等工作,推動企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得到業內認可。

3.主持一個地區、系統或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改革,推行現代財務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報告,並在一個地區或市內一個系統推廣取得明顯成效。

4.主持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和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並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直接參與市級以上政府監督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並獲表彰。

5.主持起草財務會計方面政策性方案、調研報告或意見建議等,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印發或採納,並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

6.擔任成功上市發行的IPO項目或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審計項目合夥人;

7.連續擔任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合夥人3年以上。

8.作為主要完成人,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本專業科研課題1項,在全省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並取得較顯著效益。

(四)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500字),其中至少1篇在國家級中文核心刊物上發表。

2.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500字),並且主持完成省財政廳等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財經類課題2項,並提交課題研究報告及已通過驗收的證明材料。

3.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創見性的學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作者前3名,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

4.財務管理工作近五年內3次被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評為“優秀”等級的大型企業總會計師,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且提供3篇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 高級會計師

(一)能力條件

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有豐富的會計實踐經驗,掌握國內外會計改革與發展最新趨勢,具有開拓創新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溝通能力,能為本單位經濟管理、業務決策、資源配置等方面提供積極的指導或諮詢。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主持或指導單位財務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在規範會計基礎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提高會計工作質量(會計信息真實性)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並起主要作用。

2.在單位會計改革和建立現代財務制度中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在資產經營、資本運作、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

3.大膽改革創新,推行現代會計管理理念,在調整產品(或產業)結構、加快資金運轉、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盈利水平等方面有獨到見解,或創新單位財務管理模式,改進會計核算方式,為增收節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

4.在參加縣以上重點工程、技術改造項目經濟技術論證和可行性調查、大型企業改制方案等審定中,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或措施並被採納,取得成效。

5.在參與管理或指導一個地區的經濟工作,主持或參與文件、法規、制度、辦法等制訂,並在實際工作中得到應用,在優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績效等方面成效顯著。

6.主持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項目5個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審計項目2個以上。

7.擔任大中型企業會計顧問2年以上,為企業提供會計、財務、税務、經濟管理諮詢服務,使企業取得明顯效益。

8.在會計崗位業績突出,獲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被授予市級以上先進財會工作者稱號。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有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500字)。

2.在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有實用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於2500字),且結合工作崗位,完成2篇本單位的經濟分析報告(不少於3000字),或2篇為服務對象提供有價值的管理建議書(不少於3000字)。

3. 縣級以下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工作崗位,完成2篇本單位經濟分析報告(每篇不少於3000字)。

4.擔任公開出版的會計專業著作、譯作以及省級以上範圍通用的會計專業教材撰稿者(獨著或標明所承擔部分,本人撰寫不少於2萬字)。

5.主持或承擔省級以上會計科研課題研究,並形成有實用價值的研究報告,或者獲省級三等獎以上會計科研成果兩項。

第六章 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八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九、十六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被聘為財政部會計專業諮詢委員會委員,參與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併發布實施。

2.被評為享受國務院、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3.在本專業領域有重大管理與控制機制創新或應用技術創造發明,並在全省或行業系統推廣。

4.主持本專業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研究並取得成果,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一等獎以上。

5.獲得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以上資格。

6.榮獲省部級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

第十九條 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除符合本標準條件第九、十七條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擔任大中型企業(集團公司或上市公司)或行政事業單位(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滿5年,並取得顯著成績。

2.在本職工作崗位受到省級以上政府表彰獎勵。

3.主持或承擔省級以上項目(課題),解決關鍵性會計管理問題,在實際應用中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並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會計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4.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辦的會計專業相關大賽,並獲一等獎。

5.獲得省級會計領軍人才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從取得現任專業技術資格後開始計算。正高級會計師評審論文著作條件要求的“財務工作報告”和高級會計師評審論著要求的“經濟分析報告”、“管理建議書”須經單位法定代表人審核評價。

第二十一條 取得學歷、會計師資格及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計算到申報年度當年年底。

第二十二條 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並滿足本標準條件所規定的學歷資歷年限。

第二十三條 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申報人當年的申報資格外,5年內不得申報;因有《會計法》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條所列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的人員,禁止申報。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文中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財經類專業學歷,非財經類專業申報人員,必須具有相關財經類專業學習經歷。

2.文中所稱“主持或承擔”是指: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項目成果鑑定書(主管部門鑑定認可)註明的前3名。

3.(1)文中所稱“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是指: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

(2)會計專業著作、譯作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著作、譯作。

(3)正高級會計師評審所要求的“國家級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錄裏所包含的期刊。

(4)論文、專業報告作者,須為本人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

4.文中所稱“與會計相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審計、統計、經濟等專業相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5.文中所稱“所在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書”包括個人近五年思想動態、政治表現、工作業績、取得成績或受到懲罰等綜合情況彙報,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出具,並經單位負責同志審核確認。

6. 文中所稱“以上”均含本級,“以下”不含本級。

第二十五條 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在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領導下,由省會計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辦事機構(省財政廳會計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條件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條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祕〔2013〕194號)和《安徽省高級會計師資格標準條件(試行)》(財會〔2010〕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