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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收入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收入部分的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一起來看看吧:

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收入

【本章內容提要】本章為本準則的收入部分,從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四條,共七條。本章的主要內容為收入的定義、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提供勞務收入的構成及確認和計量、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的劃分。

  【準則原文】第五十八條 收入,是指小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收入的定義和收入的分類的規定。

條文背景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是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利潤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的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債權人如銀行收取利息和本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收入是小企業會計準則規範的重要對象,也是企業所得税法規範的重點內容。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税法對企業的收入,實際上是從以下兩個角度來界定的:

一是按照收入的表現形式進行分類,分為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規定,貨幣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現金以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收入,具體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貨幣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對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別於貨幣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確定性,通常按市場價格來確定收入金額。市場是商品等價交換的場所,商品在市場上通過交易價格發現自身的價值。因此,市場價格具有客觀性和公平性。市場價格,可以理解為熟悉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就一項資產達成的交易價格。

二是按照收入產生的來源進行分類,分為: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類。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對這九類收入做了進一步明確,具體如下: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衞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分配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資產。

9.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兑收益等。

本準則從我國小企業實際出發,根據基本準則的要求,將收入作為小企業會計的一項要素,從收入的性質角度即與負債、所有者權益相區分的角度,對小企業的收入作出了定義。本準則關於收入的定義與企業所得税關於收入的界定有共同之處,也有不同的方面。兩者相同之處在於都強調了收入能夠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表現為貨幣形式或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分類基礎或標準不同,從而出現了交叉或分離的情況,但是從對當期利潤的影響來看,又是一致的。

在本準則中,除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以外企業所得税法所規定的收入不作為會計上的收入來認定,而是在其他章節中進行規定。例如,企業所得税法所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轉讓財產收入(轉讓股權、股票、債券取得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債券利息收入)不在本準則的本章予以規定,而是在第二章第八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條予以規範。企業所得税法所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 (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包裝物和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作為小企業非日常活動取得的收入在本準則第七章六士八條統一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會計處理。本準則做這種與企業所得税法在收入上不同的處理,主要原因在於,兩者對收入的分類基礎不同,企業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來源分類以體現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本準則按照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或者説日常活動和非日常活動)分類以反映小企業盈利能力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收入的特徵

(一)收入是小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

日常活動是指小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農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農產品,工業小企業製造和銷售產品,建築業小企業建築房屋,零售業小企業銷售商品,交通運輸業小企業提供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業小企業提供貨物倉儲服務,郵政業小企業提供小件物品的收集、運輸和發送服務,住宿業小企業提供旅館住宿服務,餐飲業小企業提供快餐服務,信息傳輸業小企業通過互聯網為客户提供信息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企業為客户提供計算機軟件設計、程序編制、分析、測試、修改和諮詢服務,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小企業進行房屋建設並銷售商品房,物業管理業小企業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租賃業小企業開展建築工程機械租賃業務,商務服務業小企業為某政府機關提供後勤服務,等等,均屬於小企業的日常活動。小企業的日常活動通常可以劃分為生產、銷售、管理、融資等活動。明確界定日常活動是為了將收入與營業外收入相區分,日常活動是確認收入的重要判斷標準,凡是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人(如銷售商品取得現金或應收賬款)應當確認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人不能確認為收入,而應當計人營業外收入。比如,小企業轉讓固定資產屬於非日常活動,這是因為小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使用生產產品而不是為了出售。因此,轉讓固定資產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就不應確認為收入,而應計人營業外收入。再如,小企業因某項固定資產暫時閒置而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屬於小企業的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應當確認為收入。

(二)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應當會導致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不會增加小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經濟利益的流人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不應確認為收入。例如,小企業向銀行借人款項,儘管也導致了經濟利益流人小企業,表現為增加了小企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但該筆借款的取得並不會增加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反而會使小企業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表現為對銀行的欠款。因此,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而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基於本特徵,收入區別於負債。收入也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項。如小企業代税務機關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即銷項税額)。這些代收的款項,一方面增加小企業的資產(如現金),一方面增加小企業的負債,而不是增加小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不屬於該小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作為該小企業的收入。

(三)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的本質表現:一是導致經濟利益流人了小企業,體現為增加了小企業的資產 (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二是總流人是一個全額而不是淨額的概念,通俗來講,是毛收入,—不需要扣除費用;三是收入不是小企業的投資者投入的資本,或者説,小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不能作為小企業的收入。例如,小企業銷售商品,應當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現金或者在未來有權收到客户支付的現金,從而增加了小企業的資產,才表明該交易符合收入的定義。但是,小企業經濟利益的增加有時是由其所有者投入資本所導致的,所有者投入資本的增加不應當確認為收入,應當將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

二、收入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收入進行不同的分類。

按收人產生的來源分類,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本準則認為收入的來源能夠充分涵蓋小企業的各種收入。因此,採用了這個分類標準。同時,考慮到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表現為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人和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而本準則不適用於金融企業。再者,目前,我國小企業無形資產種類較少,通常以自用為主,金額較小,在資產中所佔比例較低。因此,本準則僅將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兩類,沒有引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這一類。

按小企業經營業務的主次分類,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是指小企業日常活動中的主要活動,可以根據小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的主要業務範圍來確定。例如,零售業小企業的主營業務是銷售商品,交通運輸業小企業的主營業務是提供道路貨物運輸和公路旅客運輸。主營業務形成的收入就稱為主營業務收人。其他業務,是指小企業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動,可以通過小企業營業執照上註明的兼營業務範圍來確定。例如,工業小企業銷售材料、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其他業務形成的收入,通常稱作其他業務收入。

本條所涉及的會計科目

小企業應當根據本條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5001主營業務收入”和“5051其他業務收入”兩個會計科目。

  【準則原文】第五十九條 銷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業銷售商品(或產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一)銷售商品採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託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

(四)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五)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六)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處理,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七)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解讀】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小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定義、銷售商品收人確認的條件及各種銷售方式下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時點的規定。

條文背景

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和時點,為小企業合理合規確認收入、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提供了基礎。為了切實減輕小企業的納税調整負擔,便於小企業會計人員實際操作,本準則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企業所得税法對應納税所得額中銷售貨物收入確認條件,力爭做到與税法相協調。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凡是屬於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取,均應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取,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

為便於小企業執行,減少納税調整負擔,滿足彙算清繳的需要,本準則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採用了與税法一致的原則,並使各種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收人確認的時點實現了與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相一致。

條文解讀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定義

銷售商品收入中所指的商品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僅指批發業和零售業小企業銷售的商品,還包括製造業小企業生產和銷售的產成品、代製品、代修品以及小企業銷售的其他構成存貨的資產,如原材料、週轉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資產。本準則所稱的銷售商品收入與企業所得税法所規定的銷售貨物收入在構成上是一致的。

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條件

本準則根據收入的定義並考慮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和所得税彙算清繳,對銷售商品收入確認做了原則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這一收入確認原則表明,確認銷售商品收人有兩個標誌:一是物權的轉移,表現為發出商品;二是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這兩個標誌是經濟利益能夠流人小企業的最直接的標誌,符合本準則第五十八條所規定的收入的定義。小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時,通常就應當確認收入。發出商品通常是指小企業將所售商品交付給購買方或購買方已提取所購商品,但是所售商品是否離開企業並不是發出商品的必要條件。如果小企業已經完成銷售手續,如購買方直接採取交款提貨方式,在發票已經開出,貨款已經收到,提貨單也已經交給購買方時,無論商品是否已被購貨方提取,都應作為發出商品處理。因為此時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購買方隨時可以憑單提貨,銷售方此時只是起代購買方保管商品的作用。

三、各種銷售方式下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

本準則根據我國小企業現階段銷售商品的常見方式,分別規定了其確認收入的時點:

(一)採用現金、支票、匯兑、信用證等方式銷售商品,由於不存在購買方承付的問題,商品一經發出即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因而在商品辦完發出手續時即應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二)託收承付銷售商品,是指小企業根據合同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購買方收取款項,購買方根據合同驗貨後,向銀行承諾付款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發出商品且辦妥託收手續時,通常表明小企業已經取得收款的權利。因此,可以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辦妥託收手續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三)預收款銷售商品,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協議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後一筆款項時才交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發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業作為銷售方已經收到了購買方支付的最後一筆款項,應將收到的貨款全部確認為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如確認為預收賬款。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收到最後一筆款項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四)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考慮到在整個回收期內企業確認的收入總額是一致的,同時考慮到與增值税政策的銜接,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為了簡化核算,便於小企業實務操作,本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時點,採用了與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相同的規定,但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其理由在於企業會計準則認為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貨款,強調的只是一個結算時點,與收入確認所強調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沒有關係。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小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開出銷售發票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五)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銷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經過安裝、檢驗等過程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所售商品的安裝和檢驗工作是銷售合同或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購買方接受交貨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銷售方一般不應確認收入,只有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才能確認收入。但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以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如某電梯生產企業銷售電梯,電梯已發出,發票賬單已交付購買方,購買方已預付部分貸款。但根據合同約定,銷售方須負責安裝且在銷售方安裝並經檢驗合格後,購買方才支付餘款。在此例中,銷售方發出電梯時不能確認收入,而應當在安裝完畢並檢驗合格後才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完成安裝和檢驗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六)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商品,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委託方根據代銷商品數量和金額向受託方支付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委託方發出商品時,並不知道受託方能否將商品銷售出去,能夠銷售多少。因此,委託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而在收到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能夠確定受託方銷售商品的數量、金額。因此,可以確認收入。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取得受託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受託方應在所受託商品銷售後,將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計算確定收取的手續費確認為收入。

(七)以舊換新銷售商品,是指銷售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回收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舊商品或其他舊商品。在這種銷售方式下,應將銷售和回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銷售的商品作為商品銷售進行處理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即作為存貨採購處理。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發出新商品和取得舊商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八)產品分成,是指多家企業在合作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合作各方對合作生產出的產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並以此作為生產經營收入。由於產品分成是一種以實物代替貨幣作為收入的,而產品的價格又隨着市場供求關係而波動,因此,只有在分得產品之日按照產品的市場價格確認收入的實現,才能夠體現生產經營的真實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產品不存在市場價格或市場價格顯失公允,應當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價值進行評估確定。

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分得產品是確認收入的重要標誌。

四、執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即購買方依照有關合同或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如果小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計,可以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銷售收入也不結轉銷售成本,作為發出商品處理,僅表現商品庫存的減少,單獨設置“1406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小企業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應當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才確認收入。

(二)小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以及將貨物用於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作為小企業與外部發生的交易,屬於收入實現的過程,視同銷售商品,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採用與此相類似的規定。

(三)小企業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內部部門領用所生產的產成品、原材料等,應當作為小企業內部發生的經濟事項,屬於小企業內部不同資產之間相互轉換,不屬於收入實現的過程,不應確認收入,應當按照成本進行結轉。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也採用了與此相類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