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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

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申請複評。税務總局日前制定發佈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税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申請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歡迎閲讀

申請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範納税信用管理,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納税信用補評、複評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税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税信用評價。

納税人主管國税機關、地税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補評申請,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税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税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税人反饋納税信用評價信息(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税信用複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複評。

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税機關、地税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複評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評工作,並向納税人反饋納税信用複評信息(附件4)或提供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税務機關應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税信用補評、複評情況層報至省税務機關備案,併發布A級納税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税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税務網站公佈的納税信用評價信息,並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A級納税人變動情況報送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税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税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税信用評價的,税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據此,税務總局制定發佈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税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

  二、關於納税信用補評、複評條款的説明

  (一)關於適用對象

納税信用補評適用於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未參與當期納税信用評價而後上述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納税人。納税信用複評適用於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納税人。

  (二)關於受理申請時限

納税人可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公佈後的任意時間申請補充該年度納税信用評價,但只能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公佈後的當年內申請該年度納税信用複評。

  (三)關於受理申請部門

納税人的主管國税機關、地税機關均可受理納税人的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申請。

  (四)關於結果反饋

納税信用補評或複評工作結束後,税務機關可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納税人反饋補評或複評結果:一是反饋納税信用評價信息(適用於補評)或納税信用複評信息(適用於複評);二是提供補評或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