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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攻略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納税信用管理辦法》)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納税人對不予評價或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評或複評。那納税信用補評或複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呢?具體需要提交什麼材料?這項業務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辦結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攻略,歡迎閲讀

納税信用補評和複評攻略

  一、補評

《納税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税信用評價週期為一個納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税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

評價年度為公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納税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是指:税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月2日以後;或者税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以前註銷的。

營改增企業的税務登記日期,為原地方税務機關税務登記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後,新辦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企業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時間,從税務機關採集納税人補充信息之日計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責任人員、D級納税人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納入納税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執行。

2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生產經營業務收入是指主營業務收入,不包括非主營業務的房租收入、變賣物品收入等。有無主營業務收入,根據税務管理系統中納税人在評價年度內有無向税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的申報記錄確定。

3因涉嫌税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因涉嫌税收違法被立案查處是指:因涉嫌税收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根據税務管理系統中的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確定。被税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的,不屬於該情形,應納入本期評價範圍。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税務管理系統中有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而沒有已結案的記錄。

4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尚未辦結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税務管理系統中有在辦、在流轉處理的記錄而沒有辦結的記錄。

5已申請税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税務管理系統中有受理複議、提起訴訟的記錄而沒有結案的記錄。

6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納税人因《納税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税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税信用評價。

特別提醒:

《納税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已辦理税務登記(含“三證合一、一照一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查賬徵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查賬徵收是指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税徵收方式為查賬徵收。

所以,非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核定徵收的納税人,目前是不納入納税信用管理的。您單位如果查詢到沒有2016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先確認一下是否是因非獨立核算或核定徵收而不在評價範圍內。

主管税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税人反饋納税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複評

納税人對納税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税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税信用複評申請表》,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複評。

作出評價的税務機關應按《納税信用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税機關、地税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複評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評工作,並向納税人反饋納税信用複評信息或提供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