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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信用級別動態調整方法和程序2017

根據《深化國税、地税徵管體制改革方案》關於建立促進誠信納税機制的要求,税務總局對《納税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發佈,以下簡稱《指標和評價》)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納税信用級別動態調整方法和程序的知識,歡迎閲讀

納税信用級別動態調整方法和程序2017

  一、關於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的納税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務檢查等發現納税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税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税信用級別為d級,並記錄動態調整信息(附件1),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對税務檢查等發現納税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需扣減納税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務機關暫不調整其相應年度納税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二)主管税務機關按月開展納税信用級別動態調整工作。主管國税機關、地税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動態調整相關信息,協同完成動態調整工作,併為納税人提供動態調整信息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税務機關完成動態調整工作後,於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動態調整情況層報至省税務機關備案,併發布a級納税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税務機關據此更新税務網站公佈的納税信用評價信息,於每月上旬將a級納税人變動情況彙總報送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

(四)納税信用年度評價結果發佈前,主管税務機關發現納税人在評價年度存在動態調整情形的,應調整後再發布評價結果。

  二、關於税務機關對納税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的納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納税信用評價狀態發生變化是指,納税信用評價年度之中,納税人的信用評價指標出現扣分且將影響評價級別下降的情形。

税務機關按月採集納税信用評價信息時,發現納税人出現上述情形的,可通過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税人,並視納税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採取相應的服務和管理措施,促進納税人誠信自律,提高税法遵從度。

  三、關於部分評價指標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

《指標和評價》中部分評價指標描述和扣分標準的優化調整情況詳見附件2。此前規定與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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