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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税計税規定

個人轉讓房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後,計税價格及可抵扣税費將發生一定變動,現小編將營改增後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税税款的計算規則整理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税計税規定的知識,歡迎閲讀

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税計税規定

  一、據實徵收税款計算規則調整

1、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08號)第二條

《關於營改增後契税 房產税 土地增值税 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43號)第四條

2、計算規則:

對轉讓房屋計算個人所得税時,納税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税務機關審核後,以其房屋轉讓不含税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按20%的適用税率計算繳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税。

應納個人所得税 =應納税所得額×20%

應納税所得額=計税價格(不含税收入)-房屋原 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合理費用

計税價格:按照增值税價外税計徵方式,對現有二手房交易計税價格進行價內税至價外税的計算方式調整,公式如下:

計税價格(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税額

房屋原值:購置或建造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款項及交納的相關税費(包含購置或建造該房屋時繳納的增值税税金)。

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税金:納税人在轉讓房屋時實際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税)。

  二、核定徵收税款計算規則調整

1、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08號)第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1145號)

《關於營改增後契税 房產税 土地增值税 個人所得税計税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税〔2016〕43號)第四條

2、計算規則:

對納税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税額的,應按納税人住房轉讓收入核定繳納個人所得税額。

應納個人所得税 = 計税價格(不含税收入)×核 定徵收率

計税價格:按照增值税價外税計徵方式,對現有二手房交易計税價格進行價內税至價外税的計算方式調整,公式如下:

計税價格(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税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