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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二》知識:計税成本的核算

現行註冊税務師考試共考五個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税務代理實務》、《財務與會計》、《税收相關法律》。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税務師考試《税法二》知識:計税成本的核算,歡迎閲讀

税務師考試《税法二》知識:計税成本的核算

計税成本的核算

(一)計税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2011年多選題考點)

(1)可否銷售原則 (2)分類歸集原則

(3)功能區分原則 (4)定價差異原則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

【新調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計税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已完工開發產品的成本對象,並就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出具專項報告,在開發產品完工當年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隨同《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一併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確定的成本對象報送主管税務機關後,不得隨意調整或相互混淆。如確需調整成本對象的,應就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調整前後成本變化情況等出具專項報告,在調整當年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二)開發產品計税成本支出的內容:

教材結合土地增值税看具體內容,其中注意:

1.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2.公共配套設施費的內容。

(三)成本計算方法

1.企業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製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其中,應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中的費用屬於直接成本和能夠分清成本對象的間接成本,直接計入成本對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間接成本,應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具體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規定選擇其一:(A/B)

(1)佔地面積法。(2)建築面積法。(3)直接成本法。(4)預算造價法。

2.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佔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商税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築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於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