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應納税額的一般計算
現行註冊税務師考試共考五個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税務代理實務》、《財務與會計》、《税收相關法律》。下面是由小編為你精心編輯的税務師考試《税法一》知識:應納税額的一般計算,歡迎閲讀!
應納税額的一般計算
一、實行從量定額計税依據及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的銷售數量×單位税額
其中,銷售數量是指應税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銷售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應税消費品的,為應税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的,為納税人收回的應税消費品數量;
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税消費品進口徵税數量。
目前我國對啤酒、黃酒、成品油等採用從量定額徵收辦法
二、實行從價定率計徵辦法的計税依據及應納税額的計算
應納税額=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税率
【注】
消費税應税銷售額與增值税應税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費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為計税基數。
銷售額的確定包括以下內容:
1、應税銷售行為:
(1)有償轉讓應税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
①納税人用應税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
②用應税消費品支付代扣手續費或銷售回扣。
③在銷售數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或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的應税消費品。
(2)納税人自產自用的應税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
如用於生產非應税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
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
(3)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
【注】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税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徵收消費税。
2、銷售額的確定
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税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額,如果價款是含增值税的需要換算,其換算公式如下:
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1+增值税税率或徵收率)]
【注】
(1).應税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税。
(2).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税消費品銷售額中徵税。但對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3)對既作價隨同應税消費品銷售的,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税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退還的.,均應併入應税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税消費品的適用税率徵收消費税。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税。
(5)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複使用的塑料週轉箱的押金
(6)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品牌使用費”是隨着應税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於應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併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税。
(7)對於啤酒生產企業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確定消費税税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企業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確定消費税税額的標準,並依此確定該啤酒消費税單位税額。
(8)納税人銷售的應税消費品,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結算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三、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税額的複合計税辦法
捲煙、 白酒實行此種方法
應納税額=銷售數量×定額税率+銷售額×比例税率
四、計税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
(一)捲煙最低計税價格的核定
應税消費品計税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計税價格。
1、捲煙的計税價格由國家税務總局核定
消費税的計税價格的核定公式:
某牌號規格捲煙消費税計税價格=零售價格÷(1+45%)
其中,45%是指捲煙流通環節的平均費用率和平均利潤率。
2、不進入煙草交易會,沒有調撥價格的捲煙,消費税計税價格由省國家税務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號規格捲煙計税價格=該牌號捲煙市場零售價÷(1+35%)
3、實際銷售價格高於計税價格和核定價格的捲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徵收消費税;反之按計税價格或核定價格徵税。
1.白酒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核定範圍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税計税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税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
(2)白酒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税務機關核定。
主管税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税計税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按照規定的式樣及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税務總局,國家税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白酒,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核定。
2.白酒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核定標準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税計税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税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白酒,税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範圍內。
(2)國家税務總局選擇核定消費税計税價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統一確定為60%。計税公式: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税計税價格
=該品牌、規格白酒銷售單位上月平均銷售價格×核定比例
(3)已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税;實際銷售價格低於消費税最低計税價格的,按最低計税價格申報納税。(孰高原則)
(4)已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税價格。
(5)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税務局應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徵收消費税。
(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税的規定
納税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税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徵收消費税。
(四)應税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規定
納税人自產的應税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納税人同類應税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税依據。(補:對於增值税應以“平均價格”作為計税依據。)
(五)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税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税,採用按照當期應納消費税的數額申報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結轉下一期申報抵扣。
(六)計税價格的核定權限--【2012新增】
1.捲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税價格由國家税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2.其他徵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核定。
3.進口的應税消費品的計税價格由海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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