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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考試《税法二》必記考點及典型例題

  (一)應納税所得額

税務師考試《税法二》必記考點及典型例題

應納税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

2011年9月1日起,業主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3500元/月。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項目及列支標準

(1)借款利息。

(2)財產保險、運輸保險。

(3)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其他規費,扣除項目和標準由省一級地方税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金:(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6)研究開發的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超出上述標準和範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淨損失

(8)匯兑損益

(9)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10)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户業主的必要費用,從2011年9月1日起扣除標準為3500元/月。

(11)三項經費

(1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

(13)業務招待費支出

(14)公益捐贈(應納税所得額30%的部分)

(15)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於生產經營中發生的費用,准予扣除。

(16)經申報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7)低值易耗品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應分期攤銷。

4.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户業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國家税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5. 費用減除標準: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月(從2011年9月1日起為3500/月)。

  (二)資產的税務處理

需要關注的幾點:(建議和企業所得税對比記憶)

1.個體工商業户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2.預計淨殘值5% 。

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税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築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須報經省級税務機關審核批准。

4.遞延資產: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