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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滯納金税收政策的誤區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準確理解和把握税款滯納金税收政策,可以化解徵納雙方因為滯納金加收問題而引發的税收爭議,有效降低企業税收成本費用,防範逾期繳納税款的税務風險,走出税款滯納金税收政策的各種誤區。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税款滯納金税收政策的誤區的知識,歡迎閲讀

税款滯納金税收政策的誤區

  誤區一補繳税款必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日常納税申報時,部分財税人員認為補繳税款一定會加收税收滯納金。其實,這是一個認識誤區。

納税人補繳税款,是否加收税收滯納金不能一概而論,需視情依據税收政策進行税務處理。對滯納税款行為徵收滯納金,是為了保證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義務。

同時,税法中又有一些特殊規定,即逾期繳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税法對是否加收税收滯納金都有明確的規定,若不屬於加收税收滯納金的情形,企業卻稀裏糊塗支付了税收滯納金,而且税收滯納金還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將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企業遇到不應加收税收滯納金的情形而税務機關做出加收滯納金處罰的`,應及時與税務機關溝通,形成共識,有效化解税企税收徵納矛盾。

  誤區二凡屬未繳或少繳税款超過追徵期不加收滯納金

税款追徵期是指税務機關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可以徵繳入庫的期限。超過追徵期,則不能再進行追繳。現行税收徵管法律法規對税款追徵期的規定,採用正向列舉的方式明確。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説,對偷税、抗税、騙税的情形,沒有税款追徵期的限制。

  誤區三查調減增值税留抵税額應當加收滯納金

税務稽查調減增值税留抵税額是否加收滯納金,相關税收政策一直未有明確規定。而税務機關對查補税款可增值税留抵税額,且這部分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在税務稽查實際操作時,分月計算查補數,分月衝減當期留抵,以實際應補數計算滯納金。《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中,按適用税率計算的納税檢查應補繳税額,填寫税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一般計税方法計算的納税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税税額。

從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中也可看出,企業應將納税檢查情況反映在申報表中,納税檢查調整的銷售額計入企業全部銷售額中按適用税率計算銷項税額,檢查應補繳税額作為應抵扣税額,也就是説申報的應納税額和期末留抵税額中均不包括查補税額,查補的税款應單獨繳納。就加收滯納金而言,應以納税人的實際應補税額加收滯納金,不存在應補税款的,也就不存在滯納税款問題,就不需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