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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税人納税申報期限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的規定:“ 第十五條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在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税人納税申報期限的知識,歡迎閲讀

2017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税人納税申報期限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税人納税申報期限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和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分月預繳的.,納税人在每月終了後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內辦理納税申報;分季預繳的,納税人在每個季度終了後7日(注:應為15日。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規定)內辦理納税申報。納税年度終了後,納税人在3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

第十七條納税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税申報;在1個納税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規定: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由納税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納税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內申報預繳,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

第十八條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税人,在納税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税人取得其他各項所得須申報納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注:應為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第二十條納税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徵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