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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誤區2017

隨着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自行申報期限(3月31日)的臨近,小編髮現個別納税人對這一申報工作,仍然存在着認識上的誤區,不僅增加了涉税風險,而且影響了税收誠信度,有必要加以規避。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誤區的知識,歡迎閲讀

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誤區2017

  誤區一:平時已繳足了税不需要再申報

有人認為,2016年度我每月取得的收入,均已按月、按規定、足額地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税,即使再申報也無税可補;再進行年所得12萬以上申報,不就是重複繳税嗎?這是錯誤的。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税,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納税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因此,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即使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税,也需要依法辦理年度申報手續。

國税發〔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這是税法規定的、唯一不需要進行年度自行申報的情形。這裏所説的無住所,並不是狹義地定義為是否有固定居住地點,而是判定是否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等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因此即使派駐海外長期工作的中國公民,仍需辦理自行申報納税。居住滿1年,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但對於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

自行申報不等於重複繳税。履行年所得12萬元自行申報這項義務,本質上可以視為納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務機關做的一個“聲明”,告知税務機關我取得了這些收入,並已經按規定完税。當然,此項申報也起到了拾遺補漏的作用,少繳的税可以補繳,減少了納税人的涉税風險;多繳的税經税務機關確認可以辦理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納税人的損失。

  誤區二:只有年所得12萬元以上才需要自行申報

有人認為,2016年我的年度收入沒有達到12萬元,所以不需要進行年度申報。這種説法,不一定正確。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税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年所得12萬元以上只是其中需進行年度申報的情形之一,年所得不超過12萬元的納税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同樣需要在納税年度終了後的3個月內,也就是3月31日以前辦理自行申報手續。

  誤區三:年所得12萬元指的是指年應納税所得額

有的人認為,2016年度我的.收入雖然已達12萬元,但扣除經法定費用後,沒有達到12萬元,所以也不需要進行自行申報。這種理解也失片面。

國税發〔2006〕162號第六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因此,年所得12萬元是指未扣除費用的上述11項收入的合計數。

國税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年所得不含以下3個方面所得:1.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2.可以免税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3.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誤區四:年所得指的是所得所屬期年度

張某2016年度取得工資、股息等收入12萬元,其中,2016年1月取得所屬期是2015年12月的工資10000萬元。張某認為,剔除這不屬於2016年度的工資10000元,加上2016年12月份但在2017年1月發放的工資8000元,2016年度其個人所得收入為11.80萬元,未達到12萬元,不需要進行年度申報。這是不正確的。

現行税法規定,個人所得以實際收到收入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因此,“年所得”的統計口徑,為納税人在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所得,而不是所得的所屬期年度。比如,大部分企業的工資會在次月發放,那麼上年度12月份的工資是在今年1月份取得的,雖然工資所屬期為上年度,但是在下年度1月取得,仍應當計入下年度所得。

  誤區五:應當將全年收入平均到12個月重新計算

施某在某建築公司員任職,近日在辦理2016年度申報手續時,發現2016年12月公司發放的全年加班費5萬元,全部合併在2016年12月的工資、薪金中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税。他認為這補發5萬元不是一個月的加班報酬,而是去年全年加班報酬的合計數,應該平均到全年12個月,重新計算納税。這是不正確的。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只有採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可以採取工資、薪金所得按月預繳、全年彙算的方式,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可以按12個月平均並計算實際應納税款,其他行業並不適用各月平均計算的方法。自行申報為的是查遺補漏,並不是改變原來的計税方法重新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