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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2015年税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税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税務師《税法(一)》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税務師《税法(一)》知識點:税收司法

知識點:税收司法

  (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税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税收行政司法

税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範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不服。

1.徵税行為包括:徵收税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徵收、審批減免税出口退税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税收行為;僅限於合法性審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税收民事司法

  1.税收優先權

(1)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税收代位權、撤銷權

税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税款的納税人尚未履行的納税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