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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師《税法一》重要考點:税收執法

我們一起來學習2016《税法一》重要考點:税收執法。

税務師《税法一》重要考點:税收執法

  【內容導航】:

税收執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四節税法的運行的內容。

  【重要考點】:

執法,即法的執行。税收執法又稱税收行政執法,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通常意義上,税收執法都是指狹義的税收執法含義而言。

  1.税收執法的特徵(6個)

(1)具有單方意志性和法律強制力;

(2)税收執法是具體行政行為;

(3)税收執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執法具有主動性;

(5)税收執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執法是有責行政行為。

  2.税收執法基本原則(2個)

(1)税收執法合法性原則

包括:執法主體法定;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執法依據合法。

(2)税收執法合理性原則

主要包括:合目的性;適當性;最小損害性。

  3.税收執法監督

税收執法監督的.主體是税務機關,對象是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着眼點是“對內”。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點:制約、限制納税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條件:

(1)行為條件——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税人在規定的納税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税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納税人不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