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職務 > 註冊税務師

税務師《税法(二)》知識點:虧損彌補

2015年税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税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税務師《税法(二)》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税務師《税法(二)》知識點:虧損彌補

  扣除項目的標準—虧損彌補

企業某一納税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虧損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税法調整後的金額;

  (2)五年彌補期是以虧損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連續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3)連續發生年度虧損,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後虧後補。

企業在彙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營利。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税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税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税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税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