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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匯票背書

導語: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是中級會計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小編整理了其練習題,一起來測試下吧:

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同步練習:匯票背書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禁止背書轉讓的匯票的有(  )。

A.被拒絕承兑的匯票

B.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C.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匯票

D.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兑、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如果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並不必然導致票據的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此為見票即付。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匯票出票記載附條件支付的,匯票無效

B.承兑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兑

C.保證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保證

D.背書附有條件的,條件無效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 :

選項C:保證附有條件的,條件無效,但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相關知識點:背書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 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