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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題庫《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設《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財務管理》、《經濟法》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為3小時。下面是小編提供給大家關於中級會計師題庫《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所幫助。

中級會計師題庫《經濟法》簡答題及答案

簡答題(每題5分)

56、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合同,借款3000萬元用於技術改造,期限3年;同日,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甲公司所屬的10台數控機牀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另外,應乙銀行的要求,丙公司為甲公司的前述債務向乙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與抵押擔保的責任承擔順序。後因甲公司廠房坍塌,抵押的9台數控機牀毀損,僅1台倖存。經乙銀行請求,甲公司又將所屬一幅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抵押給乙銀行,為所欠乙銀行3000萬元借款提供擔保。為此,雙方於2013年3月10日簽訂抵押合同,並於2013年3月1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甲公司為解決流動資金短缺,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將該機牀以市場價賣給了不知情的丁公司,簽約當日雙方錢貨兩清。現借款到期,甲公司無力向乙銀行清償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銀行對甲公司所屬數控機牀的抵押權何時取得?對甲公司所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何時取得?

(2)乙銀行能否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控機牀行使抵押權?簡要説明理由。

(3)乙銀行可否選擇不行使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負擔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説明理由。

答案:

(1)乙銀行於2011年10月12日取得對甲公司所屬數控機牀的抵押權;於2013年3月15日取得對甲公司所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權。

(2)乙銀行不能對甲公司已售出的數控機牀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生產設備等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甲公司以其數控機牀向乙銀行提供抵押擔保時,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人乙銀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乙銀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在本題中,在未約定擔保責任承擔順序的情況下,由於物的擔保由主債務人甲公司提供,乙銀行應當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行使抵押權,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解析:

57、甲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15年6月份發生如下生產經營業務:

(1)購進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價款30000元,增值税税額5100元;同時,委託某運輸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運送該批原材料,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不含税運費金額為1000元。

(2)組織員工外出旅遊,向客運公司支付旅客運費15000元,取得客運公司依法出具的運輸憑證。

(3)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收取全部價税合計金額99450元,該產品本月未發出;按照合同約定應於下月10日發出。

(4)將一批試製的新產品(非應税消費品)贈送客户,該產品尚無同類市場銷售價格,生產成本為20000元,成本利潤率為10%。

(5)出租閒置設備一台,租賃期限為6月41日至6月15日,一次性收取不含税全部租金12000元;出租閒置辦公用房一間,租賃期為6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80000元。

已知:甲企業產品適用增值税税率17%,上期留抵税額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均已經過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確認的增值税銷項税額;

(2)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税。

答案:

(1)該企業當月應確認的'增值税銷項税額=99450/(1+17%)*17%+20000*(1+10%)*17%+12000*17%=20230(元);

(2)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税=20230-5100-1000*11%-15000=20(元)。

解析:

【解析1】業務(3):納税人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應確認的銷項税額=99450/(1+17%)*17%=14450(元)。

【解析2】業務(4):納税人將自產貨物贈送客户,應視同銷售貨物,由於該產品無同類市場銷售價,應組成計税價格計算;應確認的銷項税額=20000/(1+10%)/17%=3740(元)。

【解析3】業務(5):有形動產租賃已經營改增,不動產租賃仍未納入營改增範圍;應確認的銷項税額=12000*17%=2040(元)。

【解析4】業務(2):納税人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58、甲貨運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15年6月有關經濟業務如下:

(1)購進辦公用小轎車1輛,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税額為25500元;購進貨車用柴油,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税額為51000元。

(2)購進辦公室裝修用材料,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税額為8500元。

(3)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取得含增值税價款1110000元,另收取保價費2220元。

(4)提供貨物裝卸搬運服務,取得含增值税價款31800元,因損壞所搬運貨物,向客户支付賠償款5300元。

(5)提供貨物倉儲服務,取得含增值税價款116600元,另收取貨物逾期保管費21200元。

已知:甲企業提供的上述增值税應税服務均採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額6800元,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均已經過認證。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確認的增值税銷項税額;

(2)計算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税。

答案:

(1)該企業當月應確認的增值税銷項税額=(1110000+2220)/(1+11%)*11%+(31800+116600+21200)/(1+6%)*6%=119820(元);

(2)該企業當月應繳納的增值税=119820-25500-51000-6800=36520(元)。

解析:

【解析1】業務(1):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購進應徵消費税的汽車、摩托車、遊艇自用,可以抵扣購進時的增值税進項税額。

【解析2】業務(2):納税人購進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解析3】業務(3)和業務(5):提供貨運服務同時收取的保價費、提供倉儲服務收取的貨物逾期保管費應作為價外費用處理。

【解析4】業務(4):提供應税服務“收取”的賠償款,應作為價外費用處理,而本題是“支付”的賠償款,不得從計税銷售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