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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

導讀:時間對每個人是公平的。我們應抓緊時間,努力把握住每一個今天,在今天儘量多做實事,使今天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歡迎來學習!

2017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簡答題

  簡答題:

  【案例1】

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夥企業(簡稱A企業),合夥協議協定:甲、乙為普通合夥人,丙、丁為有限合夥人;甲以勞務出資;乙出資5萬元;丙、丁各出資50萬元。合夥協議對其他事項未作約定。

2013年1月8日,A企業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貨款80萬元,收到貨物後7日內付款。2月26日A企業如約收到貨物,但因資金週轉困難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發生車禍癱瘓,退出A企業,並辦理了退夥結算。

7月,丙未徵求其他合夥人的意見,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C銀行借款15萬元。

8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丁由有限合夥人轉為普通合夥人。

9月,B公司向A企業催要上述到期貨款,因A企業無力償還,B公司遂要求乙承擔全部責任,乙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B公司又要求丁承擔全部責任,丁以債務發生時自己為有限合夥人為由拒絕。

要求: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將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否合法?簡要説明理由。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説明理由。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説明理由。

  【案例2】

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購買10台專用設備,雙方於7月1日簽訂了購買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專用設備每台10萬元,總價100萬元;乙公司於7月31日交貨,甲公司在收貨10日內付清款項;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萬元;雙方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糾紛,提交C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訂購該批專業設備的丙公司明確拒絕購買該批貨物,甲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買家,將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並要求甲公司賠償定金未能彌補的損失。甲公司不同意賠償損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於乙公司的仲裁申請,甲公司認為:(1)只有當合同履行期滿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於7月22日主張解除合同不合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麼合同被解除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3)甲公司願意承擔定金責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據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給乙公司造成10萬元損失。

要求:

根據合同、擔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説明理由。

簡答題參考答案

  【案例1答案】

(1)丙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將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丙是有限合夥人,合夥協議對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出質未作特別約定,丙可以出質。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退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A企業對B公司負擔的債務發生在普通合夥人乙退夥之前,乙應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丁應該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2答案】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於7月20日明確表示將不能履行合同,屬於預期違約,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或者:根據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在本案中,甲公司支付的5萬元定金不足以彌補乙公司的損失10萬元,因此,乙公司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